(酉)號令
作者:岑仲勉 撰1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于公。
此總言處事須先有豫備,一秉大公,如果吏民疑心,其責(zé)應(yīng)將與長官負(fù)之。
任,用也,“道任地始”猶言其道從任地為始,即是先要能適應(yīng)地利。
2王數(shù)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guān)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余、不足,地形之當(dāng)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多財,民好食。)為內(nèi)堞,內(nèi)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yǎng)皆為舍道內(nèi),各當(dāng)其隔部;養(yǎng)、什二人。為符者曰養(yǎng)吏一人,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yīng)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shù)與人事參之。
此約言守城之大體,凡書所未載,則當(dāng)斟酌情形施行之。
首四句言國王要周知四處守備情形。數(shù),屢也,行勞賜即巡問兼犒賞也,舉者舉報也,守率即守帥,(見未篇6節(jié),孫疑作“卒”,非是。)“不足”下應(yīng)補“者”字,謂國王應(yīng)頻頻使人慰問及賞賜守邊勞苦之將士,且視察各地財政有余或不足,某處地形險要當(dāng)守,又某處器具豫備常充足,均分別報告之。
次三句言節(jié)約之必要。惡,缺乏也,辟,開辟也,“大”疑當(dāng)作“土”,草蓋,茅蓋也,凡邊地林木缺乏者應(yīng)節(jié)約木料,土地多未開墾者應(yīng)節(jié)約食料,無土屋、茅舍者應(yīng)節(jié)約桑樹,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屈桑木見通典一五二)。孫解“少用”為“材木不足共用”,“少食”為“田荒農(nóng)惰則食不足”(吳從其說),則文意不完。孫又謂“少用?!睘椤吧佘嚦恕敝`;按上文兩句“惡”與“少用”對舉,“不辟”與“少食”對舉,本句“無”與“少用”對舉,文例同一。若依孫改,則“少車乘”與“無土屋草蓋”并非互相針對之文,故知其不然也。運本及吳作“少用乘”,亦是難通,試問無“土屋草蓋”與“少用乘”有何聯(lián)系耶?“多財民好食”一句,孫謂下有脫誤,余以為此句實“財用有余”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脫漏。好食則食易不足,應(yīng)行節(jié)約,巡視邊備者所應(yīng)注意也。
內(nèi)堞見子篇74。行棧見子篇49。公羊傳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養(yǎng)”,則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設(shè)炊事兵二人(什二人)?!案舨俊笔撬胤值兀首∩犴毰c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養(yǎng)吏”。辨即今“辦”字。守門者應(yīng)監(jiān)視無事之閑人,使不得滯留于稽查門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誤,今粵語常說“但逢”,猶云“每逢”也?!扒д伞毕抵赋侵苎?,大城須出兵拒敵于郭外,小城(“不盡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須視敵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應(yīng)之,示人以兵法貴變通,不能死守書本也。
3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此言守城以急敗敵人為最要,坐待援兵為不智。
4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jǐn)令信人守衛(wèi)之,謹(jǐn)密為故。此言敵寇將到時處置城內(nèi)官長、紳富的親屬之法。
“如今”不誤,粵中俗語尚偶用之,略同于英文之nowthen,猶言此時也,畢、孫、吳改“如令”,亦因不能證以方言。
五官當(dāng)如今世分科辦事之首長。以,與也,見運本。重室見子篇64。取官長及富人、貴家之親屬,安置在官府,蓋防此等人內(nèi)變,所以用親信人守衛(wèi)之。故,巧也,好也,見子篇73及寅篇6。
5及傅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并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敵已傅城時守衛(wèi)任務(wù)之如何分配。
“后重”,蘇以為重室子,非是?!俺兄亍币妰x禮疏,今尚為通俗語,“重”亦為人后者之別稱,守要地須求(選擇之,“之”,于也)死事者之后,系取其較可信用。
高樓即子篇64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處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則語意不完。
蘇疑“一人”二字誤重,吳又疑“一步一人”之訛,引子篇67為證,但彼文指城樓之卒,與此處異。余謂“一人一人”猶午篇5之“遍遍”,所守不一處,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4節(jié)之女垣,馮垣亦見同節(jié)。
6五十步一擊。
蘇云:“擊當(dāng)作樓?!庇嘁伞皳簟睘椤案簟敝艮D(zhuǎn),即寅篇11之鬲,參下戌篇21。
7因城內(nèi)里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shù)及里中。里中父老不與守之事及會計者,分里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奸。(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守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號不相應(yīng)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dāng)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產(chǎn)。
此言城內(nèi)畫段巡視及年老人動員之法。
首言將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屬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沖術(shù)見子篇30,道路之別稱。)
下文“吏從卒四人以上”,即“吏各從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參預(yù)守城及會計事務(wù)者,又再依里畫分為四部,(孫云“又于一里之中,分之為四部”,未免太瑣碎。)每部各設(shè)一長,查詰(苛,詰問也。)不依時間往來或形跡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網(wǎng)。次言分守各地之將吏,大將須先與有符約,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約不對,或口號不合,則百長(即伯長)以上有權(quán)扣留而后報告大將。如此辦法,互相稽察,自難發(fā)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應(yīng)該扣留而不扣留,或隨從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處以斬罪。自斬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產(chǎn)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為父族、母族、妻族,顏師古竟承認(rèn)其說以駁張晏,可謂謬誤之極(參下56),正不知貽累后世專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書古文疏證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詔明指父母妻子及同產(chǎn)為三族,今復(fù)妄增母、妻二異姓,嗚呼!為斯言者簡牘之上,聞鬼哭聲矣?!保钢T男子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軍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見子篇67,與老、少均人各給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軍器。9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并行。此言猝有警急時,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白洹奔粹?,驚讀如警。
“女子到大軍”指婦女應(yīng)召赴動員時而言。
10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此言有職守者應(yīng)各守崗位,否則處刑。孫以此節(jié)連上節(jié)立解,謂不從令者即不從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誤而處斬,所罰未免太重,此當(dāng)就違令不赴派定崗位者言之。孫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謂離守之罪重于不從令,其罪不惟處斬,且陳尸(徇)三日云云:但“離守”只偶由守地離開,尚能遵令出守,似比違令不就職守者情節(jié)較輕,亦何至比它處罰更重(斬首后仍陳尸三日)。吳則謂“離”讀為羅,今字作邏,言巡邏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11節(jié)固明言“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邏一次,殊覺太少??坚咧p者,近世謂之“游刑”,此擅離職守者三日將其游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11里正(原作“●”)與父老皆守宿里門,吏行其部,至里門,正與開門內(nèi)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閑無人之處。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信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敵之罪。城內(nèi)每里有一里正,(正,長也。)同屬于部長(共四人)。每部長之下,里正無定數(shù),(孫云“里正即上文里長,每里四人”,是誤解。)里正遇部吏巡查時,為(與)開門延吏入(“內(nèi)”讀如納),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崗位及僻巷中(古閑、間字通。)無人之處。
“外心”,向敵之心。車裂亦曰車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謀通敵者,里正與父老、部吏如不能預(yù)先發(fā)覺,亦依連坐法處斬,能先行發(fā)覺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賞黃金一鎰。鎰重二十四兩。古之黃金是銅,非后世所謂“黃金”,參下25及53。
大將自己派親信人四處巡查,部吏同時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長時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時三次。12諸?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讙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此言備火之禁。
火突,煙囪也,今人亦或稱煙突,?有屏及煙突高則失火較難。
畢讀“失火者斬”句,孫及景羲以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斬,但斬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謀亂,則處車裂之刑,同伍不舉發(fā)者亦斬,可見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與喧通,“及”上應(yīng)重“讙嘩”二字?!半x守絕巷救火”,吳解絕為“過”,云“離所守之地域,越絕他巷以救火”;余按離守固屬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將功抵罪,吳說確否,尚待研究。余初擬絕為“隔絕”之義,但與離守又不銜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孫云:“(部吏)或有適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吳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與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敝],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見前解,“坐失火皆無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最輕之罪也,失火而延燒他人者次之,放火謀亂者最重。逮,至也,(孫、吳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謂女子所犯自最輕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辦理之。
13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yán)令使民無敢讙囂、三、并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車裂,先覺之,除。當(dāng)術(shù)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此言圍城之重禁,孫誤以首句屬上節(jié),今從吳說改正。
卒即猝。讙囂猶讙嘩。三,三人相聚,與聚通。并行,兩人并行。若視,相視也。探,以手勢探問,孫解為“遠(yuǎn)取之”,非本文之義。踵,及足相躡。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訟駁言語,相駁難也。又如未奉令而窺探敵之動靜,與上開各項,均處以斬刑。
逾城歸敵,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屬之長官,亦須連坐,故百長(即伯)歸敵,斬其隊吏,隊吏歸敵,斬其隊將,惟能先事覺察者免。
當(dāng)術(shù)即身當(dāng)戰(zhàn)線。需讀如懦,畏也。離地,離開崗位。
14其疾斗卻敵于術(shù),敵下終不能復(fù)上,疾斗者隊二人,賜上奉。而勝圍,城周里以上,封城將三十里地為關(guān)內(nèi)侯,輔將如今賜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杰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無分守者,人賜錢千,復(fù)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此言卻敵解圍后獎功之大要。
在戰(zhàn)線奮斗卻敵,使敵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者,每隊擇尤二人,給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見下74。“勝圍”猶今言“解圍”。關(guān)內(nèi)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號。輔將即城將之次者。吏比于丞,言吏之階級相當(dāng)于丞者。官吏句于改為“官吏豪杰與計堅諸守士人”,按“與計堅”語殊難通,且既言豪杰則無所不包,何須專提士人?賞功不能毫無限制,前言奮斗者每隊擇尤二人,與此處同策守城者擇尤十人,為例相同。
“如今”,蘇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則”(then)之義,見上4節(jié)。城將封關(guān)內(nèi)侯,輔將“則”賜上卿,文義正合。孫謂守城之事,皆城將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長官俱曰“守”(太守),知孫解不確。
參與守城之男子,人各賜爵,女子無爵,故止賜錢,其余無(無即無)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復(fù)也,“無有所與,不租稅”兩句即“復(fù)”之注文。)三年;“無有所與”即無所參與,期內(nèi)免除一切征役也。
15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離署,戮,門尉晝?nèi)喼?,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謹(jǐn)微察視謁者、執(zhí)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及上飲食必令人嘗,若非請也,系而請故。守有所不悅謁者、執(zhí)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后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此言審察各門下侍從之事。
曹、造同音,“造”見金文,“曹”乃戰(zhàn)國以后字。蜀志杜瓊曰:“古者名官職不言曹,始自漢以來。”瓊特失考,古非無“曹”,不過字寫不同耳。曹猶今言“處”或“科”。大門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隊伍而坐(或五人一隊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謂坐時各按照班次也?!伴啞奔唇袷馈包c名”,門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擊鼓閉門后點一次,太守更隨時派人參驗之,離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罰之,(戮,罰也。)哺食,早晚食也。
謁者、執(zhí)盾、中涓均侍從名稱,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動作,飲食亦令人先試之,防下毒也。前兩“請”字均讀如“情”,請故之“請”則作詰問解,謂情有可疑者執(zhí)押而詰問之。
沖,拳擊也。太守對侍從某人有所不滿,發(fā)出“斷”、“沖”或“縛”的處罰號令,余人即應(yīng)執(zhí)行,不遵令或執(zhí)縛遲緩者亦受罰。平時須屢屢(素也,見寅篇12。)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齡為次。
喜戲即嬉戲,凡有儀節(jié)失檢等過失,每五日報告一次,一猶一次,非一人。16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zhí)。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聞守,乃入舍。
此對出入境諸色人之檢察。
外使入境,須執(zhí)有符照呈驗。
將官外出(如巡行各縣)回來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屬,家屬(室)乃出迎之,又須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吳讀將字平聲,解為“將出而還其所執(zhí)之信符”,則與下文不相聯(lián)。孫以“必令有以執(zhí)將”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樣讀法,因舊日刻書向不點句,我們無從得知,現(xiàn)時國學(xué)基本叢書本之句讀,只商務(wù)雇人所為,非孫本原有,我們不要誤會。大將是次于太守之高級長官,他外出時當(dāng)有吏卒從行,(參前5、11、12各節(jié))故能派“信人”回報,下級人員外出似不會有,此“將”應(yīng)讀作“將官”之理由一。古人簡樸,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參本篇2、4、56、62、64、73及戌篇17、27各節(jié))此“舍室”非一詞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屬立解,則“乃出迎”者為誰人?下文55固言“家室”,此“室”不應(yīng)連上為句之理由三也。
17為人下者常伺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必須隨。)
此言下屬對上司應(yīng)守之儀節(jié)。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須隨”乃“隨而行”句之注文。松即從,松,從粵同音,往來要從上不從下。
18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wèi)。)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jǐn)備之,數(shù)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對外籍兵(客卒)應(yīng)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衛(wèi),但主人亦須監(jiān)視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敵攻陷,則防其逃歸或叛變,故須數(shù)數(shù)存視(錄,存視也。)其名表(署,書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處,免其同謀?!凹耙詾槭匦l(wèi)”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氣不銜接而知之,可參上16及17。
19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階門吏之檢驗符信,似應(yīng)與16節(jié)相連。
“城上當(dāng)階,有司守之”,見未篇6,即階吏也。符合而許入,則慰勞之,(與前16出行縣顯有相關(guān)。)不合則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舊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42。
20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jié)閉城者皆以執(zhí)毚。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系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大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鑰開門已,輒復(fù)上鑰。有符節(jié)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衛(wèi)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門之內(nèi)。莫同暮。執(zhí)毚,余疑是職守名稱,待考。墨子書之“斷”字,孫大率釋為“斬”,但如本節(jié)“行者斷”下,繼言“系問行故,乃行其罪”,可見尚須經(jīng)過審訊,然后定罪,“斷”不定是“斬”,即此可知。(運注以為斬左趾。)“系問行故”者執(zhí)而審問其夜行之緣故。
縱行即放行。城門鑰(鑰)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謂持節(jié)者在例外。
21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yīng)之,小鼓五后從軍,斷。
此言寇至擊鼓之法。
申篇4節(jié)鼓、幟并用,此只五鼓而不幟,猶未攻城也?!坝兄芄摹闭哂凶x如“又”,言四周又擊鼓以警眾。雜小鼓當(dāng)即申篇7所舉之應(yīng)鼓。從軍謂動員之集合,小鼓五之后才集合則有罪,可見古人動員,早以神速為貴。
22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號令既出,須遣人察視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見古人之慎重將事。23號,夕有號;失號,斷。
此言晚上之口號,亦見寅篇12。
24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術(shù)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此言公布守備章程,略如今之戒嚴(yán)章程也。
署之,標(biāo)題之也。置署,公布也。術(shù)街、衢階及門皆民眾及守城者往來所常經(jīng),猶今之公告須張貼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來者得讀之而依照辦理,吳解為“皆須驗視而后放行”,則與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說符照,試問驗視何物?
25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jǐn)罪。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dāng)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歸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棄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謀反、殺傷長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別治罪。
黃金,銅也,見前11節(jié)。此由平民捕告,故賞較重?!爸?jǐn)罪”舊無解,由下文觀之,當(dāng)是免罪之意,或借作“僅”,無幾也。若,或也,治為,治也。擅取則非秋毫無犯,擅治則是濫用職權(quán),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與下文64及66之候有別)。不收而擅縱,則為知情故縱,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時刑罰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與后世免死鐵券同,得此者可抵銷死罪兩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猶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脫漏,疑應(yīng)為“同產(chǎn)皆斷”(參下53及上7),吳謂下文55“人舉而藉之”五字當(dāng)在此處,非是。
26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shù),署長短、小大。當(dāng)舉不舉,吏有罪。此言調(diào)查民間材木、瓦石之?dāng)?shù),參子篇66。舉,查報也。藺石即子篇79之累石。署,登記也。
27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gòu)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gòu)賞。
此言城上卒聯(lián)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聯(lián)保者之有罪,則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兩“若”字不同解?!皹?gòu)”即賞,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賞倍之。
28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聯(lián)保(猶后世之保甲法),與城上卒一樣。29城小人眾,葆離鄉(xiāng)老弱國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謂保全,與上節(jié)之“葆”不同解。“離”謂邊境,非離別之離,說文:“鄉(xiāng),國離邑。”即近邊之邑,段玉裁注“一國之中離析為若干邑”,純是望文之說。令老弱移保于國中及他大城,漢書王莽傳曰“收合離鄉(xiāng)小國無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30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編,唯勿燒。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編戶見史記。謂先除去附城室廬,但勿燒之,吳謂先須燒卻者誤。
31寇在城下時,換吏卒署而毋換其養(yǎng),養(yǎng)毋得上城。此言寇迫城時更換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敵在城下,須更換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養(yǎng)見2節(jié))不必更換,但禁勿使上城耳;蓋防守者與敵人有豫約之故。
32寇在城下,收諸盆、甕、瓶積之,城下百步一積,積五百。
此言城下積盆、甕等之法,參子篇27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據(jù)運本改。積五百謂五百個為一堆。33城門內(nèi)不得有室,為周宮,垣丈四尺,為倪;行棧內(nèi)闬\,二關(guān)一堞。此節(jié)言周宮之制。古者貴賤所居,皆得稱宮,后世始專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為室,一望全見者為周宮(參下64)。子篇47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見子篇34),但此乃周宮之墻之俾倪,非城上女墻之俾倪。行棧雖見上2節(jié)及子篇49,但未詳其制。孫雖謂“闬\”即閉字(余按闬\自有閉之義),吳亦改“堞”為鍱,但末兩句之全義如何,與周宮有無關(guān)系,仍未獲說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謂,棧,編木也,闬\,閉也,簡言之,周宮用編木在門內(nèi)為壓,使外邊不易攻進,門關(guān)復(fù)有兩重,其一重更用鐵包之(參子編10),所謂二關(guān)一鍱也。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編木為用具,都可謂之“棧”,名稱雖同,但形狀及用途并不定一樣;例如2節(jié)的內(nèi)行棧,可以放器備于其上,就與本節(jié)之行棧有異,讀古書最要帶幾分客觀眼光,善為變通,此即其較著之一例。
34除城場外,去池百步,墻垣、樹木小大俱壞伐除去之。寇所從來,若昵道、近傒若城場,皆為扈樓,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與前30參看。除,清除也,場,廣場也。去城池六十丈之處,凡墻垣、樹木,無拘大小,皆毀壞、砍伐,免被敵人利用作掩護。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當(dāng)捷徑、廣場,皆立候樓以覘敵,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簽以阻其偷渡。子篇20有坐候樓,亦備覘視之用,“候”“扈”音甚相近,畢釋為廣大之樓,非是。
35守堂下為大樓,高臨城,堂下周散道;中應(yīng)客,客待見。時召三老在葆宮中者與計事得失,行德,計謀合,乃入葆。守?zé)o行城,無離舍。諸守者審知卑城、淺池而錯守焉。晨暮,卒鼓以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議事的地方及其他雜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參下73。中應(yīng)客謂于大樓中接待賓客(此“客”字非指敵人),賓客則待召而后見。
葆宮見下59,亦即前4節(jié)富人、重室的親屬所住之舍。三老猶今之鄉(xiāng)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計謀可用,乃聽遷入城內(nèi);古文凡兩字平舉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書言“小大”、“薄厚”,今人則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綿眇閣本及陳仁錫本墨子均作“德行”),孫解為“所行既得”,語殊難通。
入葆下,舊本有“葆入”兩字,乃衍文?!笆亍敝^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離開官署,深居簡出固不合現(xiàn)代作風(fēng),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孫謂“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離舍”非是。
錯守,置守也,讀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參前15、20兩節(jié)。
孫、吳均以“用人少易守”為句,且以為有誤,非也,參下節(jié)。少易猶言不宜多更動。
36守:城外令任,城內(nèi)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dāng),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dāng)者必取寇虜乃聽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猶今言逃兵。
孫、吳均以“守”字屬上節(jié),若然,則本節(jié)所述任何事,上無所承。余謂“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兩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備,由令擔(dān)任,城內(nèi)之守事,由太守?fù)?dān)任,(太守為一城之最高長官。)依本書通例,以“守”字為標(biāo)題,則文義甚明。入當(dāng)之“當(dāng)”,同乎“殺傷相當(dāng)”之“當(dāng)”,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虜?shù)梦迦?,則功罪可以抵銷。逃亡滿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級,(古時爵有等級。)過百人以上,免職、充戍。但抵當(dāng)者須是俘虜,不準(zhǔn)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虜乃聽之”,尉繚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當(dāng)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其說可參看。
37募民欲財帛、粟米以貿(mào)易凡器者,以平賈予。此言官民間物物交換之定價,賈同價。
募,招募;凡器,各種之器。孫疑“以”字當(dāng)在“欲”字下,謂人民如愿以財物、粟米換取各種器物者,須依照平價計值,無使官民任一有損。按不乙亦通。38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
此言納財替他人贖罪之法。知識者相識之人。令許之,猶言法令所許。
39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請者,斷。
此言通達下情之法。
古無電話,故需用傳言之人以求速達?;?,遲滯也;乏傳,不代傳也,皆有罪。吳謂“及乏傳”,日本寶歷本作“反之傳”,亦可通,非也;“及”改為“反”,則文無連詞。
疏,條錄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條上于太守。有欲進言者亦急為代達,阻延不代報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聞也?!安谎哉垺迸c“傳言請”(“請”即“情”字。)相對為文,吳謂舊本作“不言諸”可通,則未顧及文字之比勘。國學(xué)基本叢書本讀作“亟為傳言請之吏”,非也,傳言當(dāng)以達于太守為主,非以吏為主,而且“傳言情”是意義已完的述詞及賓詞,猶之說“亟為傳言”,不能再拖上一個“吏”字也。
40縣各上其縣中豪杰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shù)多少。
此言各縣報告其轄境人民的情況。
畢、孫以居大夫為大夫家居者,俞謂“若(或也)大夫”之誤。上,上其名冊。畢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見下59,應(yīng)與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則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杰、謀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41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傳?;穑换鸢l(fā)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此再言失火之罰,參前12。
保,相連保也,參前27。失火止自燒或延燒他家,皆有罪。
42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人婦女,以讙嘩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斷。
此標(biāo)舉各項違法應(yīng)罰之事。
強同強,?同奸,以眾凌少,以強凌弱,或強奸婦女及(以,與也。)喧嘩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吳汝綸謂強奸人婦女為后世律文,可證明此非古書,似乎所見未廣,未開化之游牧部落對于奸人婦女,也常有相當(dāng)處罰的。中間“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舊本在19節(jié)后,吳疑應(yīng)移在下文55“倚戟縣下城”之后,但數(shù)項罪名列舉時,在墨子文例,應(yīng)用“皆斷”兩字總承之,今“倚戟縣下城”之下止言“斷”而不言“皆斷”,如將上兩句移入,義例不符。惟本節(jié)所言均是雜項罪名,性質(zhì)正可相當(dāng),且著“皆斷”兩字,故暫定為此處之錯文。
43諸城門若亭謹(jǐn)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檢視通過證及往來閑雜人等,參上19。候,望或看視也,今粵俗尚呼曰“候”(陰平聲)。周禮司關(guān)有節(jié)傳,鄭玄注云“傳,如今移過所文書”,即護照或通行證,故符傳可疑或無符者皆告于縣(參前19),請問其往來之原因,請,求也。吳以“皆詣縣廷言情”為句,非是,“問其所使”方謂之“情”。有符傳者官府妥為招待。知識,友人也,見上38。上項往來之人,如欲見其朋友、兄弟,則代召出使見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見上35,守閭疑亦與三老同等有職守之人(參下46)?!傲顓柨樂驗榍E”,孫改作“令繕厲矢為荅”,但從后文觀之,此句顯然上下互有聯(lián)系,并非錯簡,何以忽然說及厲矢、渠荅?吳改“厲”為“屬”,比孫解似較進步,然所云“屬謂三老所屬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屬修繕治為之”,仍是不得要領(lǐng);守具應(yīng)治者甚多,何以專提渠夫及荅?又何以專責(zé)成三老?余按繕、膳音同,疑古時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稱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參下44),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荅(對荅之荅),如此解釋,便與上下文連為一串,并參下45。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為疑,則須知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見下45節(jié))。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會的習(xí)俗;據(jù)周金銘的大●,大曾替周王傳達命令,大克鼎說:“王呼尹氏冊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內(nèi)(納)朕命?!庇中】硕φf:“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師?!笔巧欧颍瓷品颍┏黾{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職有上下之別(金文叢考七五頁),則猶帶著后世的眼光來觀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南齊書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衛(wèi)者謂之怯薛,非甚親信不得預(yù),其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即廚夫);蒙古時代下圣旨必經(jīng)過他們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與蒙古之博爾赤為同語(東胡民族考一八九頁)??梢娚欧?qū)嵤献迳鐣?,墨子含有濃厚的秦族氣味,見本書再序,秦族確未脫氏族社會的習(xí)慣(見拙著西周社會制度問題一一九頁),試觀前15節(jié)太守飲食必令人嘗,膳夫職務(wù)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屬比較密切的一員,命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蘇改“若以他事征者,”語意亦難通,此謂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職位卑微之人,皆不得進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家人,謂庶人之家也?!?br>44傳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此言里中傳令之法。
羽,鳥毛也,舊日軍書稱“羽書”、“羽檄”,均取鳥飛急捷之意。給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見上節(jié)。)遺失令或延緩者有罪。傳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與上節(jié)參看。
45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與上下不相連屬,細(xì)思之,實即前43“膳夫”兩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稱膳夫,得此益足證實。46吏、卒、民無符節(jié)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
此節(jié)如非前43“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補充前文所未盡。
苛,詰問也,見前7。47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此言盜用公私財物之罰。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盜,私物也;一錢以上,極言其小,亦要嚴(yán)治。
48吏、卒、民各自大書于杰,著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斷。此言各處辦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泄漏消息之一種辦法。
杰或桀,與楬通,亦作揭,如后世言“揭帖”是也。各署辦公人員均將姓名大書,揭帖于署隔,(即粵俗所謂“隔頭”,見寅篇11。)太守巡視時(案即按,巡視也,故后世有巡按之稱。)如發(fā)覺有擅入他署者科罪。49城上日一發(fā)席蓐,令相錯發(fā)。
此言發(fā)席蓐之法。
蓐,薦也,茵也,“日一發(fā)”者是每日收回?fù)Q發(fā),志在稽查挾藏,防備奸宄,并非每日換發(fā)新物。孫據(jù)下64,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宮,情勢不同,未可比附。錯讀如參錯之“錯”,使可以彼此交換,互相稽察。
50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此言情知他人挾藏而不告發(fā)之有罪。
在禁中,謂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挾也,不告發(fā)他人,尚且有罪,則自己挾藏之有罪,不問可知。51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yǎng),予醫(y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shù)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此言圍城時對參戰(zhàn)死傷者之優(yōu)予撫恤及傷者復(fù)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于搖亂人心,故止之?!皻w治病家”猶今云“歸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閭或作行問,均謂頻頻使人赴傷者之家慰問也。瘳,病愈也,“輒造事上”,孫謂赴太守所供役,猶今之傷兵歸隊。辟同避,賊,殺也;族,三族之罪(參前7)。詐自損傷以求避役者罪連三族。
事已,似指當(dāng)日喪葬辦畢而言(參下節(jié)),臨戶悲哀,赴其家吊問也。52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后。城圍罷,主亟發(fā)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shù)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jié)于敵。此言城解圍后對有功及死傷者之優(yōu)予撫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別家之文。
“冬塞禱祠”見史記封禪書,塞即今“賽”字,敵退后賽廟報神福也。益,賞也(依李說)。上節(jié)未解圍時,使吏慰問死傷者之家,本節(jié)解圍后,太守且親身前去見遺屬,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數(shù)使”下疑漏一字,或“使”為“授”訛,亦前段加賞之意。怨結(jié)即結(jié)怨?!笆厣碜饘?,明白貴之”,謂太守要親身作明白的表示,對有功及遺屬等極力尊寵之,貴重之,如是,則人人愈知奮激,愈怨敵人的無道,所謂眾志成城也。
53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別賞罰之法,可參前27及11。
54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dāng)?shù)。
此實前28節(jié)之復(fù)出,舊本插在前節(jié)“皆與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dāng)?shù)”指人數(shù)言,前節(jié)左右相保,是三人聯(lián)保也,吳謂“之?dāng)?shù)”是規(guī)條之?dāng)?shù),非是。
55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yīng)而妄讙呼者,斷??偸д?,斷。譽客內(nèi)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后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課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無符節(jié)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shù)易其署而無易其養(yǎng)。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汀⒅魅藷o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舉,外示內(nèi)以善,無得應(yīng),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jié)而使者。
此節(jié)總言各種城禁,“城禁”兩字是標(biāo)題。首句孫改“不”為“下”,以“吏卒民下”為句,又改“欲”為“效”;余謂“不”是衍文,言效為敵人之徽識(職、識通。)和旌(軍門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運本乙為“非令擅出”,于文雖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運之鉤乙,則為對“出”立法,與前后文不符。倚戟句謂下城不經(jīng)階陛,倚戟懸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時不與眾同也。(等,同也。)讙同喧。總當(dāng)作縱,謂縱走罪人及遺失公物。
譽客內(nèi)毀,猶言稱贊敵人,非毀自己,下文,“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皆其一例。聚語與前13之三聚同。
聞城鼓聲一句,即前21“小鼓五后從軍斷”之復(fù)出。人自大書版四句,系前48之復(fù)出,“守必自課其先后”與彼節(jié)“守案其署”相當(dāng),謂太守親自閱定其到署辦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閱簽到簿”,據(jù)余所見,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廳,尚能如此執(zhí)行,后來反動派執(zhí)政,則到公早晚,任意逾時,無復(fù)有規(guī)律矣。吳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純因未比照前文而誤。
為行書即替人請托。(為讀去聲。)釋守事即舍守城之事?!白涿裣啾I家室、嬰兒”謂偷取他人妻、子。藉與籍通,法律曰“籍沒”(似非登記其姓名之謂),疑專就末一項盜妻子之罪言之,吳誤讀“卒民相盜”為句,又“家室妻兒皆斷無赦”為句,因疑“人舉而藉之”五字不應(yīng)在此處,則須知不捕闌入他署人員,情節(jié)頗輕,未應(yīng)罪及嬰兒,(前25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斷,可證。)故“卒民相盜家室嬰兒”應(yīng)八字作一句讀。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31之復(fù)出。
相藉之藉讀如“借”,(與前讀如“籍”者異。)不得以物借敵也。舉猶拾閱,敵以矢射書來,(猶今飛機散傳單。)不得拾閱也。外示內(nèi)以善,謂敵人用善意誘我也。
矢書即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謂“射入飛書”,拾閱敵人箭書固不可,擅以書射給敵人者亦不可,梟,梟首示眾也。黃金二十斤參前25。
末句守即太守,摻系“操”字之異寫,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給符節(jié)者始能于禁行時通過。
56守入臨城,必謹(jǐn)問父老、吏大夫、諸有怨仇讎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其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shù)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zhì)之。術(shù)鄉(xiāng)長者、父老、豪杰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禮地方賢才等事。臨城見前35,入臨城猶言擔(dān)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結(jié)不解之怨讎者,應(yīng)該召見雙方,為之明白和解,且必須登記其姓名(蘇云,藉謂記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處,(參下64,“孤”有隔離之義。)以免易生齟齬。蓋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須注意此點,否則不滿意之一方就會挾恨投敵,其為患不堪設(shè)想。
“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句,即前53“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斷”之復(fù)出,余前文謂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見前7),得此益足證實?!耙云渌匾匦〈蟆豹q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還”即今北方俗語之“還要”。
“外多交諸侯”猶言在外面結(jié)識許多諸侯。請,謁見也。上即上官。屬,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猶言所在地之長官?!斑x”讀如饌,饌具,供其食也。連質(zhì)謂取其親屬為押質(zhì),防豪杰有變心也。
“術(shù)”“遂”古通用,屢見前文,周禮地官遂與鄉(xiāng)并舉,術(shù)鄉(xiāng)猶今言“鄉(xiāng)鎮(zhèn)”。吳以“連質(zhì)之術(shù)”四字為標(biāo)題,然“給食”、“時酒肉”等完全與連質(zhì)無關(guān),故應(yīng)依蘇、孫以“連質(zhì)之”屬上為句。時酒肉,時時賜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謂彼等居舍,必須近太守之署。
57守樓臨質(zhì)宮而善周,必密涂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為防范。
守有大樓,質(zhì)言即葆宮,均見前35,善周則彼文所謂“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臨城”,此言“臨質(zhì)宮”,合讀而得其全義,建筑之要點,是上面可以見下面而下面不能見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與無人。
58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此言太守用人標(biāo)準(zhǔn)以公正、廉潔等為最要。
“守之所親”四字是標(biāo)題。舉,用也(孫讀為“與”誤)。無害見史記蕭相國世家,云“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舊日注家解說紛紜,據(jù)余所考,以陳留語“無害”如言無比,較得其義,集解引漢書音義則以“無害”為公平,參下60節(jié)及戌篇12、子篇47。末兩句特注重廉潔。
59葆宮之墻必三重,墻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墻上;葆衛(wèi)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宮之建筑及守衛(wèi)。葆宮見前57及35。
今世鄉(xiāng)間防偷盜爬越墻上,常嵌置瓦礫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甕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墻上”也。葆衛(wèi)句,舊本在下文“太守之節(jié)”后,茲移正之,疑實是注文,葆衛(wèi),葆宮之守衛(wèi)也。
60門有吏,主諸門、里,管閉必須太守之節(jié);謹(jǐn)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關(guān)閉城門、里門之法。
門,城門也,里,里門也,由大及小,蘇謂“門里當(dāng)作里門”,非是;因標(biāo)題“門有吏”,顯舉城門以統(tǒng)里門,若改作“里門”,反嫌先后不相照應(yīng)。管同管,見子篇10。必須太守之節(jié),指城門開閉等言之,參前20、46及55。
“無害可任事”猶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連解,若依孫釋“無害”為“公平”,則公平為一事,可任事為別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61令將自衛(wèi),筑十尺之垣,周還墻,門、閨者非令衛(wèi)司馬門。
此言城將自衛(wèi)之法。舊本作“令將衛(wèi)自……”,今鉤乙如上,猶言使城將設(shè)法自衛(wèi);或“令”指縣令,亦通。還、環(huán)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墻。門閨者乃“門者、閨者”之省文,即守大門及閨門之人;孫云,古時天子、諸侯之宮門,皆得稱司馬門,余按司馬本掌兵之官,疑凡將官署最內(nèi)之門皆得稱司馬門,(清代似尚有此稱。)“非”為“并”之訛(亦依孫說),守大門者并令守衛(wèi)內(nèi)門也。但此種城將之衛(wèi)兵,與前59葆宮之衛(wèi)兵無關(guān),孫謂“吏卒衛(wèi)葆宮之門閨者并令衛(wèi)司馬門”,則斷斷不合。吳云“非猶不可也”,說亦勉強。
62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巫與望氣者妄為不善言驚恐民,斷,弗赦。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為未篇3之復(fù)出。
對民須用善言,“實情”止可報告太守,若巫、祝、史對民言守城兇多吉少,則直當(dāng)棄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63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種石斗數(shù),為其期,在薄書,吏與雜訾。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nèi)畜產(chǎn),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gòu)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欲以復(fù)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賞。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節(jié)詳言征民家糧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認(rèn)繳也。五種,五谷也。為其期,為定繳納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吳之改作“為期日”。)薄同簿,在薄書謂登記認(rèn)繳之?dāng)?shù)。訾,貲音同字通,漢書景帝記“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顏師古云“訾讀與貲同”,亦即后世之“資”,吏與雜資猶言吏償以相當(dāng)之值,但不限定一物。期盡匿不占,過期猶隱匿不認(rèn)繳也;占不悉,認(rèn)繳不如額也;微得,偵得也,今粵俗語呼如“尾”,犯上兩事而被人偵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則以沒收物資十分之三充賞。史記平準(zhǔn)書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是將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時矣。
募民財帛、粟米,見前37。出入即出納。直同值,直其價(賈同價,見37),猶言公平估定其價格也。
“與”同“予”,(37作“以平賈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臨時以物價券給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并未給實價,故下文有事后倍償之規(guī)定。王云“主人券當(dāng)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吳已駁正之,況假依王解“與”為“及”,則“誰”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義亦不合也。戰(zhàn)事既畢,然后按照物價券兩倍給還實物,但如欲將物價折抵而換取官、爵,(此已開漢武帝買武功爵得除為吏及卜式以輸財拜中郎之先例。)或替親戚、朋友贖罪,均為法令所許。
構(gòu)即賞,見前27。以與其親,猶言令他們?nèi)胼釋m謁見,表示與之親密,亦前52“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之意,“與”字在此處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復(fù)佐上者,言將賠償應(yīng)得之?dāng)?shù),再獻給公家,故爵賞亦比前項大兩倍。
某子猶云某人(參申篇10),“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認(rèn)繳糧石單的填寫方式;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計算,食口十人應(yīng)積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舉其大數(shù)也。出粟米有期日,猶云認(rèn)繳者限期送出,過期不送出則沒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盡匿不占……皆斷”之補充。王公有之即沒收為國王或國公所有之謂。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蓋恐人民日作估計,影響守志之故。
64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得輒宮養(yǎng)之,勿令知吾守衛(wèi)之備。候者為異宮,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復(fù),就閑。守宮三雜,外環(huán)、隅為之樓,內(nèi)環(huán)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fù)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fā)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fā)候必使鄉(xiāng)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fā)候,為養(yǎng)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fā)、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黄洳挥麨槔舳軜?gòu)賞,爵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
此節(jié)言優(yōu)待間諜之法。蘇云“候謂訪知敵情者”,與下66之斥候不同。
異宮即前56所謂“孤之”?!靶爬羯拼保Z難通,余按當(dāng)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詳敘前文“宮養(yǎng)”之法。
候來若復(fù)就閑,孫云“閑、隙也”,仍是不可曉。余按“閑”實“問”之訛,(下文“問之審信”,就是解釋此“問”字。)猶謂間諜回來時(復(fù)即下文之“反”),太守親往詢問實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宮,太守之居。三雜,三匝也,與59之“三重”同解。葆宮亦見35及59。復(fù)道即復(fù)道,上下有道也。守樓臨質(zhì)宮(見57),故守宮內(nèi)環(huán)之樓,與葆宮相通。
室與宮之別,見前33。席蓐見49。本書“尺”、“寸”字?;ビ灒叭摺?,余疑當(dāng)作“三寸”,大抵古無?架,常睡地上,故鋪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發(fā)似為時太促,豈因兼作燃燒用之故歟?發(fā)候謂派遣。善重之“善”,余謂應(yīng)與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見40及59,本篇又屢言“善屬之”、“善待之”,可證。
必重發(fā)候五句,與前意復(fù),當(dāng)是注文。員,眾也。
“反”即前文“候來若復(fù)”,相參,相比勘也,審謂審察,言將各間諜之報告,細(xì)為參較,如果真確,則厚賞之。經(jīng)過三次派遣,其報告均屬真確,更重賞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歲的俸給,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猶前56言“守還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辦理。入深即深入。主國,國都也,見戌篇8,此處是指敵人的。
65捍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所,令其見守之任。其欲復(fù)以佐上者,其構(gòu)賞、爵祿、贖出罪人倍之。此節(jié)復(fù)言優(yōu)待立功之戰(zhàn)士,參前52。
捍,捍衛(wèi)也,捍士即捍衛(wèi)城池立功之人,所給賞賜,應(yīng)由太守親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對彼之寵任,即前52所謂“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也?!坝麖?fù)以佐上”即前63之“欲以復(fù)佐上”。
66士候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chǎn)。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徽職??贞?、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跡者無下里三人,平明而跡;各立其表,城上應(yīng)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nèi),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nèi),令其少多無可知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遮擊鼓、整旗以戰(zhàn)備,從麾所指。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連言,或稱士,或稱卒,不過別文見義,總言之即警戒兵,與64節(jié)之“候”(今名偵探或間諜),職務(wù)迥異。吳不能區(qū)別,乃云:“上文說候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則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與卒候有別,猶今軍中分為官長偵探與士兵偵探也。士候無過十里,卒候則所及里數(shù)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卒候無過五十人,士候則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總其數(shù)曰‘候者曹無過三百人’?!眲t未知警戒無取過遠(yuǎn)以分弱兵力,間諜則非深入敵之后方,無從調(diào)查情實,“不過十里”或“深入主國”,系因“士候”(或卒候)與“候”之任務(wù)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偵探也?!昂颉敝⒐φ呖梢陨?、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則無有,即至現(xiàn)代作戰(zhàn),處罰間諜,亦比俘虜之斥候特苛,從可知矣,余點于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樹表句,舊無解,按謂派出之斥候,須揀擇高地的方便處所來豎表以作標(biāo)的。必?fù)窀叩卣?,取其易于望見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過十里,其中間約豎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則相隔每三里豎一表,看守之候兵計需九人,王謂“三表當(dāng)為五表”,大誤;此處三表言沿途豎表數(shù),下文五表言有警舉表數(shù),性質(zhì)全不相同。論小城不自守通句,孫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于大城?!比绻切〔荒苁兀趾雾毴±先?、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見前。)余按論,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慮得對外交通無法維持,所以要將老弱、糧食、畜產(chǎn)等移入城內(nèi)。前鋒隨敵我進展之形勢而伸縮,敵既至堞,自應(yīng)將斥候召回。厭逮,吳以為淹遲、怠緩,猶未徹底,余按古音厭、淹相同,逮、滯亦甚近,淹滯即淹留也。遣卒候無過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屬(曹見前15。)無過三百人,系就其總數(shù)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須更替,平明又有出跡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則十里須三十人,今假設(shè)往來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條,只出跡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dāng)?shù),即據(jù)此推定。吳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為卒候、士候之區(qū)別(引見前),誤也?;章毤椿兆R,見前55。
空隊即空隧,亦即幽徑。行人所常經(jīng)之幽徑險隘,敵人如潛蹤或整隊經(jīng)過,通路上應(yīng)留有遺跡,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于查勘蹤跡的候兵(可以跡者),前往查勘,一里內(nèi)最少須派三人,令可以跡者十四字應(yīng)作一句讀。假依吳以“空隊要塞之”為一句,則所謂“人所往來者”是什么,完全不明,于文義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于山口賊路橫斷道,鑿闊二丈,深二尺,以細(xì)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跡,掃令平凈,人馬入境,即知足跡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離城數(shù)里,故須立表以示其所在之處,(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見,彼不得而知,城上應(yīng)之即互相關(guān)照之法。
古音陳、田相近(參巳篇25),陳表即田表(參戌篇9)。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變,斥與候本同義,今以越過田表者為候,以守坐郭門外內(nèi)者為斥,無非別名以定義。斥亦立表,半數(shù)在郭門內(nèi),使敵人無從知我虛實。
驚讀如警,見前9。越陳表猶言敵人越田表而來。“擊鼓整旗”,舊本作“坐擊正期”,蘇改“坐擊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門外內(nèi),雖見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勢已異,不必限定“坐而擊鼓”。考鼓旁作“壴”,省寫形近于“坐”,兩字復(fù)誤倒,故變“坐擊”。此言城上見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于是擊鼓、整旗,豫備作戰(zhàn),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動作。正期與整旗古音、粵音均相同?!皯?zhàn)備”應(yīng)依戌篇9乙作“備戰(zhàn)”。“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郵”,均非也。戌篇9言捶表,近年發(fā)見之漢簡又有“權(quán)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從“垂”得聲,與“燧”音甚相近,舉一垂即舉一燧也。前文明說“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蓋烽、燧皆用籠盛柴,但日間舉籠,便可望見,故不用燃著以省柴薪;夜間非火不可見,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語,義為守望所,近人或謂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則未知此種區(qū)別,只后世語言分化之結(jié)果也(參戌篇8)。竟即境,又狎與押通,“押”即“壓”之同音異字,后世常言敵師壓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67去郭百步,墻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得汲也,外空室盡發(fā)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nèi)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吏為之券,書其枚數(shù)。當(dāng)遂材木不能盡內(nèi),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此繼前34節(jié)再詳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雖異而義同。
發(fā),壞也。內(nèi)讀如納,未篇8節(jié)言“三十里之內(nèi),薪、蒸、木皆入內(nèi)”。納入城中之物,由吏備收券,書明件數(shù),事畢,(“以”同“已”。)各憑券取回。
遂同術(shù),路也。既,盡也。
68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中。
已見前文48及55。
69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務(wù)色謾正,淫囂不靜,當(dāng)路尼眾,舍事后就,逾時不寧,其罪●。讙囂駴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兇言,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有則其罪●。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飲食不時,其罪●。無敢歌哭于軍中,有則其罪●。令各執(zhí)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斗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聞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嚴(yán)時期及軍中之禁令,參前13及55。出其所治猶言揭出應(yīng)行處罰的規(guī)條。從淫,景羲改從刑,語難通,余謂即“縱淫”,禮記曲禮“樂不可從”,用“從”作“縱”,如前42所云強奸人婦女,是也。許慎說文“●,軍法以矢貫耳也”,音恥列反,用粵語調(diào)之則音“切”,今粵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語之遺。左傳記楚有貫耳之刑。務(wù)色,蘇疑作矜色。謾正,欺謾正人。淫囂當(dāng)謂多言語。尼,阻礙也。舍事猶今言給以工作,后就則延誤事機。寧,舊解休謁,即今之請假,諭時不寧,似謂不依時上班而又不請假也。
讙囂猶喧噪,駴同駭,驚也。
“非上不諫”,暗中譏評上官而不正式抗議?!按巍?,孫疑刺,吳讀為恣傲之恣,余謂恣主得為“恣出”之訛,即任意發(fā)表不利之言論。
弊騏讀為蔽棋,“菎蔽象棋”見楚辭招魂,軍中不許奕棋也。
令各執(zhí)罰盡殺者,各人須實力執(zhí)行刑罰,應(yīng)殺者盡殺之。
將率同將帥。斗其眾失法者,用兵失機,猶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戰(zhàn),后漢書東夷傳“不忍斗其人”,與此同義。
誓令即戒嚴(yán)及軍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軍民共知,則軍民犯令時,在上者應(yīng)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尸),死三日徇,謂行刑后陳尸三日。
70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哺食更,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shù)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四人夾令門內(nèi)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客見,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謁者(約當(dāng)今之衛(wèi)兵)之制,參前15。
兩“令門”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數(shù)令”之“令”則為動詞。二曹,在此處即指兩隊。哺食見前15,言此等人膳食時須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15所謂“逋者”。門尉亦見15。守數(shù)令三句,猶彼文言“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復(fù)次,“入中”之“中”,即未篇7“移中”之“中”,文書或報告單也,謂使謁者隨時送上報告單,太守閱其開列逃亡名數(shù),據(jù)以責(zé)成(督)門尉及官長。末句“及亡者入中報”即“守數(shù)令入中視其亡者”之注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說“侍令門外”,此處則分六人為兩隊,四人坐令門內(nèi),二人坐散門外,相去數(shù)句,不應(yīng)意義迥異也?!安甘掣鲜陶呙??!币嗉础安甘掣?,無空”之換寫。惟“客見,持兵立前”,則補充前文所未及??停e客也。71守堂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此言聽取候樓守望者之報告。
守堂下有大樓,見前35。道外來,從外來也?!俺巧虾虺情T”,猶言城門上之候。須,待也。言既得樓上候兵報告,又待城門候兵及邑吏等報告來,以參驗其虛實也。72中涓二人,夾散門內(nèi)坐,門常閉,哺食更;中涓一長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見前15,或云職主通書謁,則約當(dāng)今之傳達,故坐于散門之內(nèi),比謁者之坐令門內(nèi)外(見前70),固有分別。依運說,末“者”字為衍文。
73環(huán)守宮之術(shù)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夾挾視葆舍。屯陳、垣外術(shù)衢街皆為樓,高臨里中,樓一鼓,聾?;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雞足置。
此言太守宮之戒備及各街衢所設(shè)望樓。
環(huán)繞守宮之術(shù)衢,即前35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陳,有“夾道”之義。埤●同俾倪,凡墻上備窺視處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參前33及子篇34)。夾挾視,當(dāng)監(jiān)視之意,“挾”字或后人替“夾”字所作之音。守宮近葆舍(參前64),故從垣上俾倪可以監(jiān)視也。此下舊本有而札書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節(jié)。
聾?即礱?,見子篇83及100。言樓上擊鼓一聲,即豫備礱?。
物故,事故也,有事則擊鼓,待邑吏來,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較難蹤跡,故用火指示之。舊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語難通,余細(xì)審之,“鼓所”下之“立勿雞足置”五字,原誤錯于“為埤●”之后,應(yīng)行移正,凡置物須重心居中,以鼎足為穩(wěn),雞足置則不穩(wěn)也。
74而札書得,必謹(jǐn)案視、參驗者,即不法,正詰之。此言處理文書之法。“而”,如也,見上14,謂如接得文書后,須與其他相參勘,如有不合法之處,(即、倘有也。)則當(dāng)改正或質(zhì)問之,孫改“止詰”,非是。
75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諸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廁罰之。此言犯小過者罰令清廁。
子篇39“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系說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與上同圂”,圂亦見申篇8。杼同抒,(古字木旁、?旁??赏ㄓ?。)除也。
此總言處事須先有豫備,一秉大公,如果吏民疑心,其責(zé)應(yīng)將與長官負(fù)之。
任,用也,“道任地始”猶言其道從任地為始,即是先要能適應(yīng)地利。
2王數(shù)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guān)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余、不足,地形之當(dāng)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多財,民好食。)為內(nèi)堞,內(nèi)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yǎng)皆為舍道內(nèi),各當(dāng)其隔部;養(yǎng)、什二人。為符者曰養(yǎng)吏一人,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yīng)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shù)與人事參之。
此約言守城之大體,凡書所未載,則當(dāng)斟酌情形施行之。
首四句言國王要周知四處守備情形。數(shù),屢也,行勞賜即巡問兼犒賞也,舉者舉報也,守率即守帥,(見未篇6節(jié),孫疑作“卒”,非是。)“不足”下應(yīng)補“者”字,謂國王應(yīng)頻頻使人慰問及賞賜守邊勞苦之將士,且視察各地財政有余或不足,某處地形險要當(dāng)守,又某處器具豫備常充足,均分別報告之。
次三句言節(jié)約之必要。惡,缺乏也,辟,開辟也,“大”疑當(dāng)作“土”,草蓋,茅蓋也,凡邊地林木缺乏者應(yīng)節(jié)約木料,土地多未開墾者應(yīng)節(jié)約食料,無土屋、茅舍者應(yīng)節(jié)約桑樹,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屈桑木見通典一五二)。孫解“少用”為“材木不足共用”,“少食”為“田荒農(nóng)惰則食不足”(吳從其說),則文意不完。孫又謂“少用?!睘椤吧佘嚦恕敝`;按上文兩句“惡”與“少用”對舉,“不辟”與“少食”對舉,本句“無”與“少用”對舉,文例同一。若依孫改,則“少車乘”與“無土屋草蓋”并非互相針對之文,故知其不然也。運本及吳作“少用乘”,亦是難通,試問無“土屋草蓋”與“少用乘”有何聯(lián)系耶?“多財民好食”一句,孫謂下有脫誤,余以為此句實“財用有余”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脫漏。好食則食易不足,應(yīng)行節(jié)約,巡視邊備者所應(yīng)注意也。
內(nèi)堞見子篇74。行棧見子篇49。公羊傳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養(yǎng)”,則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設(shè)炊事兵二人(什二人)?!案舨俊笔撬胤值兀首∩犴毰c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養(yǎng)吏”。辨即今“辦”字。守門者應(yīng)監(jiān)視無事之閑人,使不得滯留于稽查門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誤,今粵語常說“但逢”,猶云“每逢”也?!扒д伞毕抵赋侵苎?,大城須出兵拒敵于郭外,小城(“不盡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須視敵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應(yīng)之,示人以兵法貴變通,不能死守書本也。
3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此言守城以急敗敵人為最要,坐待援兵為不智。
4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jǐn)令信人守衛(wèi)之,謹(jǐn)密為故。此言敵寇將到時處置城內(nèi)官長、紳富的親屬之法。
“如今”不誤,粵中俗語尚偶用之,略同于英文之nowthen,猶言此時也,畢、孫、吳改“如令”,亦因不能證以方言。
五官當(dāng)如今世分科辦事之首長。以,與也,見運本。重室見子篇64。取官長及富人、貴家之親屬,安置在官府,蓋防此等人內(nèi)變,所以用親信人守衛(wèi)之。故,巧也,好也,見子篇73及寅篇6。
5及傅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并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敵已傅城時守衛(wèi)任務(wù)之如何分配。
“后重”,蘇以為重室子,非是?!俺兄亍币妰x禮疏,今尚為通俗語,“重”亦為人后者之別稱,守要地須求(選擇之,“之”,于也)死事者之后,系取其較可信用。
高樓即子篇64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處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則語意不完。
蘇疑“一人”二字誤重,吳又疑“一步一人”之訛,引子篇67為證,但彼文指城樓之卒,與此處異。余謂“一人一人”猶午篇5之“遍遍”,所守不一處,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4節(jié)之女垣,馮垣亦見同節(jié)。
6五十步一擊。
蘇云:“擊當(dāng)作樓?!庇嘁伞皳簟睘椤案簟敝艮D(zhuǎn),即寅篇11之鬲,參下戌篇21。
7因城內(nèi)里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shù)及里中。里中父老不與守之事及會計者,分里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奸。(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守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號不相應(yīng)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dāng)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產(chǎn)。
此言城內(nèi)畫段巡視及年老人動員之法。
首言將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屬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沖術(shù)見子篇30,道路之別稱。)
下文“吏從卒四人以上”,即“吏各從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參預(yù)守城及會計事務(wù)者,又再依里畫分為四部,(孫云“又于一里之中,分之為四部”,未免太瑣碎。)每部各設(shè)一長,查詰(苛,詰問也。)不依時間往來或形跡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網(wǎng)。次言分守各地之將吏,大將須先與有符約,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約不對,或口號不合,則百長(即伯長)以上有權(quán)扣留而后報告大將。如此辦法,互相稽察,自難發(fā)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應(yīng)該扣留而不扣留,或隨從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處以斬罪。自斬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產(chǎn)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為父族、母族、妻族,顏師古竟承認(rèn)其說以駁張晏,可謂謬誤之極(參下56),正不知貽累后世專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書古文疏證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詔明指父母妻子及同產(chǎn)為三族,今復(fù)妄增母、妻二異姓,嗚呼!為斯言者簡牘之上,聞鬼哭聲矣?!保钢T男子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軍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見子篇67,與老、少均人各給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軍器。9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并行。此言猝有警急時,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白洹奔粹?,驚讀如警。
“女子到大軍”指婦女應(yīng)召赴動員時而言。
10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此言有職守者應(yīng)各守崗位,否則處刑。孫以此節(jié)連上節(jié)立解,謂不從令者即不從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誤而處斬,所罰未免太重,此當(dāng)就違令不赴派定崗位者言之。孫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謂離守之罪重于不從令,其罪不惟處斬,且陳尸(徇)三日云云:但“離守”只偶由守地離開,尚能遵令出守,似比違令不就職守者情節(jié)較輕,亦何至比它處罰更重(斬首后仍陳尸三日)。吳則謂“離”讀為羅,今字作邏,言巡邏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11節(jié)固明言“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邏一次,殊覺太少??坚咧p者,近世謂之“游刑”,此擅離職守者三日將其游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11里正(原作“●”)與父老皆守宿里門,吏行其部,至里門,正與開門內(nèi)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閑無人之處。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信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敵之罪。城內(nèi)每里有一里正,(正,長也。)同屬于部長(共四人)。每部長之下,里正無定數(shù),(孫云“里正即上文里長,每里四人”,是誤解。)里正遇部吏巡查時,為(與)開門延吏入(“內(nèi)”讀如納),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崗位及僻巷中(古閑、間字通。)無人之處。
“外心”,向敵之心。車裂亦曰車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謀通敵者,里正與父老、部吏如不能預(yù)先發(fā)覺,亦依連坐法處斬,能先行發(fā)覺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賞黃金一鎰。鎰重二十四兩。古之黃金是銅,非后世所謂“黃金”,參下25及53。
大將自己派親信人四處巡查,部吏同時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長時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時三次。12諸?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讙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此言備火之禁。
火突,煙囪也,今人亦或稱煙突,?有屏及煙突高則失火較難。
畢讀“失火者斬”句,孫及景羲以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斬,但斬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謀亂,則處車裂之刑,同伍不舉發(fā)者亦斬,可見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與喧通,“及”上應(yīng)重“讙嘩”二字?!半x守絕巷救火”,吳解絕為“過”,云“離所守之地域,越絕他巷以救火”;余按離守固屬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將功抵罪,吳說確否,尚待研究。余初擬絕為“隔絕”之義,但與離守又不銜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孫云:“(部吏)或有適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吳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與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敝],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見前解,“坐失火皆無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最輕之罪也,失火而延燒他人者次之,放火謀亂者最重。逮,至也,(孫、吳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謂女子所犯自最輕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辦理之。
13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yán)令使民無敢讙囂、三、并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車裂,先覺之,除。當(dāng)術(shù)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此言圍城之重禁,孫誤以首句屬上節(jié),今從吳說改正。
卒即猝。讙囂猶讙嘩。三,三人相聚,與聚通。并行,兩人并行。若視,相視也。探,以手勢探問,孫解為“遠(yuǎn)取之”,非本文之義。踵,及足相躡。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訟駁言語,相駁難也。又如未奉令而窺探敵之動靜,與上開各項,均處以斬刑。
逾城歸敵,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屬之長官,亦須連坐,故百長(即伯)歸敵,斬其隊吏,隊吏歸敵,斬其隊將,惟能先事覺察者免。
當(dāng)術(shù)即身當(dāng)戰(zhàn)線。需讀如懦,畏也。離地,離開崗位。
14其疾斗卻敵于術(shù),敵下終不能復(fù)上,疾斗者隊二人,賜上奉。而勝圍,城周里以上,封城將三十里地為關(guān)內(nèi)侯,輔將如今賜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杰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無分守者,人賜錢千,復(fù)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此言卻敵解圍后獎功之大要。
在戰(zhàn)線奮斗卻敵,使敵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者,每隊擇尤二人,給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見下74。“勝圍”猶今言“解圍”。關(guān)內(nèi)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號。輔將即城將之次者。吏比于丞,言吏之階級相當(dāng)于丞者。官吏句于改為“官吏豪杰與計堅諸守士人”,按“與計堅”語殊難通,且既言豪杰則無所不包,何須專提士人?賞功不能毫無限制,前言奮斗者每隊擇尤二人,與此處同策守城者擇尤十人,為例相同。
“如今”,蘇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則”(then)之義,見上4節(jié)。城將封關(guān)內(nèi)侯,輔將“則”賜上卿,文義正合。孫謂守城之事,皆城將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長官俱曰“守”(太守),知孫解不確。
參與守城之男子,人各賜爵,女子無爵,故止賜錢,其余無(無即無)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復(fù)也,“無有所與,不租稅”兩句即“復(fù)”之注文。)三年;“無有所與”即無所參與,期內(nèi)免除一切征役也。
15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離署,戮,門尉晝?nèi)喼?,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謹(jǐn)微察視謁者、執(zhí)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及上飲食必令人嘗,若非請也,系而請故。守有所不悅謁者、執(zhí)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后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此言審察各門下侍從之事。
曹、造同音,“造”見金文,“曹”乃戰(zhàn)國以后字。蜀志杜瓊曰:“古者名官職不言曹,始自漢以來。”瓊特失考,古非無“曹”,不過字寫不同耳。曹猶今言“處”或“科”。大門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隊伍而坐(或五人一隊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謂坐時各按照班次也?!伴啞奔唇袷馈包c名”,門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擊鼓閉門后點一次,太守更隨時派人參驗之,離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罰之,(戮,罰也。)哺食,早晚食也。
謁者、執(zhí)盾、中涓均侍從名稱,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動作,飲食亦令人先試之,防下毒也。前兩“請”字均讀如“情”,請故之“請”則作詰問解,謂情有可疑者執(zhí)押而詰問之。
沖,拳擊也。太守對侍從某人有所不滿,發(fā)出“斷”、“沖”或“縛”的處罰號令,余人即應(yīng)執(zhí)行,不遵令或執(zhí)縛遲緩者亦受罰。平時須屢屢(素也,見寅篇12。)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齡為次。
喜戲即嬉戲,凡有儀節(jié)失檢等過失,每五日報告一次,一猶一次,非一人。16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zhí)。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聞守,乃入舍。
此對出入境諸色人之檢察。
外使入境,須執(zhí)有符照呈驗。
將官外出(如巡行各縣)回來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屬,家屬(室)乃出迎之,又須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吳讀將字平聲,解為“將出而還其所執(zhí)之信符”,則與下文不相聯(lián)。孫以“必令有以執(zhí)將”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樣讀法,因舊日刻書向不點句,我們無從得知,現(xiàn)時國學(xué)基本叢書本之句讀,只商務(wù)雇人所為,非孫本原有,我們不要誤會。大將是次于太守之高級長官,他外出時當(dāng)有吏卒從行,(參前5、11、12各節(jié))故能派“信人”回報,下級人員外出似不會有,此“將”應(yīng)讀作“將官”之理由一。古人簡樸,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參本篇2、4、56、62、64、73及戌篇17、27各節(jié))此“舍室”非一詞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屬立解,則“乃出迎”者為誰人?下文55固言“家室”,此“室”不應(yīng)連上為句之理由三也。
17為人下者常伺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必須隨。)
此言下屬對上司應(yīng)守之儀節(jié)。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須隨”乃“隨而行”句之注文。松即從,松,從粵同音,往來要從上不從下。
18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wèi)。)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jǐn)備之,數(shù)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對外籍兵(客卒)應(yīng)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衛(wèi),但主人亦須監(jiān)視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敵攻陷,則防其逃歸或叛變,故須數(shù)數(shù)存視(錄,存視也。)其名表(署,書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處,免其同謀?!凹耙詾槭匦l(wèi)”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氣不銜接而知之,可參上16及17。
19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階門吏之檢驗符信,似應(yīng)與16節(jié)相連。
“城上當(dāng)階,有司守之”,見未篇6,即階吏也。符合而許入,則慰勞之,(與前16出行縣顯有相關(guān)。)不合則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舊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42。
20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jié)閉城者皆以執(zhí)毚。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系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大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鑰開門已,輒復(fù)上鑰。有符節(jié)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衛(wèi)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門之內(nèi)。莫同暮。執(zhí)毚,余疑是職守名稱,待考。墨子書之“斷”字,孫大率釋為“斬”,但如本節(jié)“行者斷”下,繼言“系問行故,乃行其罪”,可見尚須經(jīng)過審訊,然后定罪,“斷”不定是“斬”,即此可知。(運注以為斬左趾。)“系問行故”者執(zhí)而審問其夜行之緣故。
縱行即放行。城門鑰(鑰)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謂持節(jié)者在例外。
21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yīng)之,小鼓五后從軍,斷。
此言寇至擊鼓之法。
申篇4節(jié)鼓、幟并用,此只五鼓而不幟,猶未攻城也?!坝兄芄摹闭哂凶x如“又”,言四周又擊鼓以警眾。雜小鼓當(dāng)即申篇7所舉之應(yīng)鼓。從軍謂動員之集合,小鼓五之后才集合則有罪,可見古人動員,早以神速為貴。
22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號令既出,須遣人察視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見古人之慎重將事。23號,夕有號;失號,斷。
此言晚上之口號,亦見寅篇12。
24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術(shù)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此言公布守備章程,略如今之戒嚴(yán)章程也。
署之,標(biāo)題之也。置署,公布也。術(shù)街、衢階及門皆民眾及守城者往來所常經(jīng),猶今之公告須張貼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來者得讀之而依照辦理,吳解為“皆須驗視而后放行”,則與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說符照,試問驗視何物?
25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jǐn)罪。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dāng)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歸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棄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謀反、殺傷長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別治罪。
黃金,銅也,見前11節(jié)。此由平民捕告,故賞較重?!爸?jǐn)罪”舊無解,由下文觀之,當(dāng)是免罪之意,或借作“僅”,無幾也。若,或也,治為,治也。擅取則非秋毫無犯,擅治則是濫用職權(quán),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與下文64及66之候有別)。不收而擅縱,則為知情故縱,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時刑罰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與后世免死鐵券同,得此者可抵銷死罪兩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猶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脫漏,疑應(yīng)為“同產(chǎn)皆斷”(參下53及上7),吳謂下文55“人舉而藉之”五字當(dāng)在此處,非是。
26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shù),署長短、小大。當(dāng)舉不舉,吏有罪。此言調(diào)查民間材木、瓦石之?dāng)?shù),參子篇66。舉,查報也。藺石即子篇79之累石。署,登記也。
27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gòu)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gòu)賞。
此言城上卒聯(lián)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聯(lián)保者之有罪,則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兩“若”字不同解?!皹?gòu)”即賞,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賞倍之。
28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聯(lián)保(猶后世之保甲法),與城上卒一樣。29城小人眾,葆離鄉(xiāng)老弱國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謂保全,與上節(jié)之“葆”不同解。“離”謂邊境,非離別之離,說文:“鄉(xiāng),國離邑。”即近邊之邑,段玉裁注“一國之中離析為若干邑”,純是望文之說。令老弱移保于國中及他大城,漢書王莽傳曰“收合離鄉(xiāng)小國無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30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編,唯勿燒。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編戶見史記。謂先除去附城室廬,但勿燒之,吳謂先須燒卻者誤。
31寇在城下時,換吏卒署而毋換其養(yǎng),養(yǎng)毋得上城。此言寇迫城時更換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敵在城下,須更換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養(yǎng)見2節(jié))不必更換,但禁勿使上城耳;蓋防守者與敵人有豫約之故。
32寇在城下,收諸盆、甕、瓶積之,城下百步一積,積五百。
此言城下積盆、甕等之法,參子篇27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據(jù)運本改。積五百謂五百個為一堆。33城門內(nèi)不得有室,為周宮,垣丈四尺,為倪;行棧內(nèi)闬\,二關(guān)一堞。此節(jié)言周宮之制。古者貴賤所居,皆得稱宮,后世始專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為室,一望全見者為周宮(參下64)。子篇47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見子篇34),但此乃周宮之墻之俾倪,非城上女墻之俾倪。行棧雖見上2節(jié)及子篇49,但未詳其制。孫雖謂“闬\”即閉字(余按闬\自有閉之義),吳亦改“堞”為鍱,但末兩句之全義如何,與周宮有無關(guān)系,仍未獲說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謂,棧,編木也,闬\,閉也,簡言之,周宮用編木在門內(nèi)為壓,使外邊不易攻進,門關(guān)復(fù)有兩重,其一重更用鐵包之(參子編10),所謂二關(guān)一鍱也。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編木為用具,都可謂之“棧”,名稱雖同,但形狀及用途并不定一樣;例如2節(jié)的內(nèi)行棧,可以放器備于其上,就與本節(jié)之行棧有異,讀古書最要帶幾分客觀眼光,善為變通,此即其較著之一例。
34除城場外,去池百步,墻垣、樹木小大俱壞伐除去之。寇所從來,若昵道、近傒若城場,皆為扈樓,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與前30參看。除,清除也,場,廣場也。去城池六十丈之處,凡墻垣、樹木,無拘大小,皆毀壞、砍伐,免被敵人利用作掩護。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當(dāng)捷徑、廣場,皆立候樓以覘敵,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簽以阻其偷渡。子篇20有坐候樓,亦備覘視之用,“候”“扈”音甚相近,畢釋為廣大之樓,非是。
35守堂下為大樓,高臨城,堂下周散道;中應(yīng)客,客待見。時召三老在葆宮中者與計事得失,行德,計謀合,乃入葆。守?zé)o行城,無離舍。諸守者審知卑城、淺池而錯守焉。晨暮,卒鼓以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議事的地方及其他雜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參下73。中應(yīng)客謂于大樓中接待賓客(此“客”字非指敵人),賓客則待召而后見。
葆宮見下59,亦即前4節(jié)富人、重室的親屬所住之舍。三老猶今之鄉(xiāng)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計謀可用,乃聽遷入城內(nèi);古文凡兩字平舉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書言“小大”、“薄厚”,今人則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綿眇閣本及陳仁錫本墨子均作“德行”),孫解為“所行既得”,語殊難通。
入葆下,舊本有“葆入”兩字,乃衍文?!笆亍敝^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離開官署,深居簡出固不合現(xiàn)代作風(fēng),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孫謂“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離舍”非是。
錯守,置守也,讀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參前15、20兩節(jié)。
孫、吳均以“用人少易守”為句,且以為有誤,非也,參下節(jié)。少易猶言不宜多更動。
36守:城外令任,城內(nèi)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dāng),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dāng)者必取寇虜乃聽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猶今言逃兵。
孫、吳均以“守”字屬上節(jié),若然,則本節(jié)所述任何事,上無所承。余謂“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兩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備,由令擔(dān)任,城內(nèi)之守事,由太守?fù)?dān)任,(太守為一城之最高長官。)依本書通例,以“守”字為標(biāo)題,則文義甚明。入當(dāng)之“當(dāng)”,同乎“殺傷相當(dāng)”之“當(dāng)”,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虜?shù)梦迦?,則功罪可以抵銷。逃亡滿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級,(古時爵有等級。)過百人以上,免職、充戍。但抵當(dāng)者須是俘虜,不準(zhǔn)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虜乃聽之”,尉繚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當(dāng)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其說可參看。
37募民欲財帛、粟米以貿(mào)易凡器者,以平賈予。此言官民間物物交換之定價,賈同價。
募,招募;凡器,各種之器。孫疑“以”字當(dāng)在“欲”字下,謂人民如愿以財物、粟米換取各種器物者,須依照平價計值,無使官民任一有損。按不乙亦通。38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
此言納財替他人贖罪之法。知識者相識之人。令許之,猶言法令所許。
39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請者,斷。
此言通達下情之法。
古無電話,故需用傳言之人以求速達?;?,遲滯也;乏傳,不代傳也,皆有罪。吳謂“及乏傳”,日本寶歷本作“反之傳”,亦可通,非也;“及”改為“反”,則文無連詞。
疏,條錄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條上于太守。有欲進言者亦急為代達,阻延不代報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聞也?!安谎哉垺迸c“傳言請”(“請”即“情”字。)相對為文,吳謂舊本作“不言諸”可通,則未顧及文字之比勘。國學(xué)基本叢書本讀作“亟為傳言請之吏”,非也,傳言當(dāng)以達于太守為主,非以吏為主,而且“傳言情”是意義已完的述詞及賓詞,猶之說“亟為傳言”,不能再拖上一個“吏”字也。
40縣各上其縣中豪杰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shù)多少。
此言各縣報告其轄境人民的情況。
畢、孫以居大夫為大夫家居者,俞謂“若(或也)大夫”之誤。上,上其名冊。畢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見下59,應(yīng)與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則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杰、謀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41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傳?;穑换鸢l(fā)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此再言失火之罰,參前12。
保,相連保也,參前27。失火止自燒或延燒他家,皆有罪。
42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人婦女,以讙嘩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斷。
此標(biāo)舉各項違法應(yīng)罰之事。
強同強,?同奸,以眾凌少,以強凌弱,或強奸婦女及(以,與也。)喧嘩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吳汝綸謂強奸人婦女為后世律文,可證明此非古書,似乎所見未廣,未開化之游牧部落對于奸人婦女,也常有相當(dāng)處罰的。中間“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舊本在19節(jié)后,吳疑應(yīng)移在下文55“倚戟縣下城”之后,但數(shù)項罪名列舉時,在墨子文例,應(yīng)用“皆斷”兩字總承之,今“倚戟縣下城”之下止言“斷”而不言“皆斷”,如將上兩句移入,義例不符。惟本節(jié)所言均是雜項罪名,性質(zhì)正可相當(dāng),且著“皆斷”兩字,故暫定為此處之錯文。
43諸城門若亭謹(jǐn)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檢視通過證及往來閑雜人等,參上19。候,望或看視也,今粵俗尚呼曰“候”(陰平聲)。周禮司關(guān)有節(jié)傳,鄭玄注云“傳,如今移過所文書”,即護照或通行證,故符傳可疑或無符者皆告于縣(參前19),請問其往來之原因,請,求也。吳以“皆詣縣廷言情”為句,非是,“問其所使”方謂之“情”。有符傳者官府妥為招待。知識,友人也,見上38。上項往來之人,如欲見其朋友、兄弟,則代召出使見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見上35,守閭疑亦與三老同等有職守之人(參下46)?!傲顓柨樂驗榍E”,孫改作“令繕厲矢為荅”,但從后文觀之,此句顯然上下互有聯(lián)系,并非錯簡,何以忽然說及厲矢、渠荅?吳改“厲”為“屬”,比孫解似較進步,然所云“屬謂三老所屬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屬修繕治為之”,仍是不得要領(lǐng);守具應(yīng)治者甚多,何以專提渠夫及荅?又何以專責(zé)成三老?余按繕、膳音同,疑古時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稱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參下44),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荅(對荅之荅),如此解釋,便與上下文連為一串,并參下45。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為疑,則須知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見下45節(jié))。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會的習(xí)俗;據(jù)周金銘的大●,大曾替周王傳達命令,大克鼎說:“王呼尹氏冊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內(nèi)(納)朕命?!庇中】硕φf:“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師?!笔巧欧颍瓷品颍┏黾{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職有上下之別(金文叢考七五頁),則猶帶著后世的眼光來觀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南齊書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衛(wèi)者謂之怯薛,非甚親信不得預(yù),其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即廚夫);蒙古時代下圣旨必經(jīng)過他們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與蒙古之博爾赤為同語(東胡民族考一八九頁)??梢娚欧?qū)嵤献迳鐣?,墨子含有濃厚的秦族氣味,見本書再序,秦族確未脫氏族社會的習(xí)慣(見拙著西周社會制度問題一一九頁),試觀前15節(jié)太守飲食必令人嘗,膳夫職務(wù)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屬比較密切的一員,命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蘇改“若以他事征者,”語意亦難通,此謂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職位卑微之人,皆不得進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家人,謂庶人之家也?!?br>44傳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此言里中傳令之法。
羽,鳥毛也,舊日軍書稱“羽書”、“羽檄”,均取鳥飛急捷之意。給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見上節(jié)。)遺失令或延緩者有罪。傳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與上節(jié)參看。
45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與上下不相連屬,細(xì)思之,實即前43“膳夫”兩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稱膳夫,得此益足證實。46吏、卒、民無符節(jié)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
此節(jié)如非前43“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補充前文所未盡。
苛,詰問也,見前7。47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此言盜用公私財物之罰。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盜,私物也;一錢以上,極言其小,亦要嚴(yán)治。
48吏、卒、民各自大書于杰,著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斷。此言各處辦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泄漏消息之一種辦法。
杰或桀,與楬通,亦作揭,如后世言“揭帖”是也。各署辦公人員均將姓名大書,揭帖于署隔,(即粵俗所謂“隔頭”,見寅篇11。)太守巡視時(案即按,巡視也,故后世有巡按之稱。)如發(fā)覺有擅入他署者科罪。49城上日一發(fā)席蓐,令相錯發(fā)。
此言發(fā)席蓐之法。
蓐,薦也,茵也,“日一發(fā)”者是每日收回?fù)Q發(fā),志在稽查挾藏,防備奸宄,并非每日換發(fā)新物。孫據(jù)下64,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宮,情勢不同,未可比附。錯讀如參錯之“錯”,使可以彼此交換,互相稽察。
50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此言情知他人挾藏而不告發(fā)之有罪。
在禁中,謂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挾也,不告發(fā)他人,尚且有罪,則自己挾藏之有罪,不問可知。51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yǎng),予醫(y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shù)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此言圍城時對參戰(zhàn)死傷者之優(yōu)予撫恤及傷者復(fù)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于搖亂人心,故止之?!皻w治病家”猶今云“歸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閭或作行問,均謂頻頻使人赴傷者之家慰問也。瘳,病愈也,“輒造事上”,孫謂赴太守所供役,猶今之傷兵歸隊。辟同避,賊,殺也;族,三族之罪(參前7)。詐自損傷以求避役者罪連三族。
事已,似指當(dāng)日喪葬辦畢而言(參下節(jié)),臨戶悲哀,赴其家吊問也。52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后。城圍罷,主亟發(fā)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shù)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jié)于敵。此言城解圍后對有功及死傷者之優(yōu)予撫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別家之文。
“冬塞禱祠”見史記封禪書,塞即今“賽”字,敵退后賽廟報神福也。益,賞也(依李說)。上節(jié)未解圍時,使吏慰問死傷者之家,本節(jié)解圍后,太守且親身前去見遺屬,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數(shù)使”下疑漏一字,或“使”為“授”訛,亦前段加賞之意。怨結(jié)即結(jié)怨?!笆厣碜饘?,明白貴之”,謂太守要親身作明白的表示,對有功及遺屬等極力尊寵之,貴重之,如是,則人人愈知奮激,愈怨敵人的無道,所謂眾志成城也。
53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別賞罰之法,可參前27及11。
54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dāng)?shù)。
此實前28節(jié)之復(fù)出,舊本插在前節(jié)“皆與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dāng)?shù)”指人數(shù)言,前節(jié)左右相保,是三人聯(lián)保也,吳謂“之?dāng)?shù)”是規(guī)條之?dāng)?shù),非是。
55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yīng)而妄讙呼者,斷??偸д?,斷。譽客內(nèi)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后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課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無符節(jié)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shù)易其署而無易其養(yǎng)。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汀⒅魅藷o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舉,外示內(nèi)以善,無得應(yīng),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jié)而使者。
此節(jié)總言各種城禁,“城禁”兩字是標(biāo)題。首句孫改“不”為“下”,以“吏卒民下”為句,又改“欲”為“效”;余謂“不”是衍文,言效為敵人之徽識(職、識通。)和旌(軍門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運本乙為“非令擅出”,于文雖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運之鉤乙,則為對“出”立法,與前后文不符。倚戟句謂下城不經(jīng)階陛,倚戟懸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時不與眾同也。(等,同也。)讙同喧。總當(dāng)作縱,謂縱走罪人及遺失公物。
譽客內(nèi)毀,猶言稱贊敵人,非毀自己,下文,“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皆其一例。聚語與前13之三聚同。
聞城鼓聲一句,即前21“小鼓五后從軍斷”之復(fù)出。人自大書版四句,系前48之復(fù)出,“守必自課其先后”與彼節(jié)“守案其署”相當(dāng),謂太守親自閱定其到署辦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閱簽到簿”,據(jù)余所見,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廳,尚能如此執(zhí)行,后來反動派執(zhí)政,則到公早晚,任意逾時,無復(fù)有規(guī)律矣。吳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純因未比照前文而誤。
為行書即替人請托。(為讀去聲。)釋守事即舍守城之事?!白涿裣啾I家室、嬰兒”謂偷取他人妻、子。藉與籍通,法律曰“籍沒”(似非登記其姓名之謂),疑專就末一項盜妻子之罪言之,吳誤讀“卒民相盜”為句,又“家室妻兒皆斷無赦”為句,因疑“人舉而藉之”五字不應(yīng)在此處,則須知不捕闌入他署人員,情節(jié)頗輕,未應(yīng)罪及嬰兒,(前25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斷,可證。)故“卒民相盜家室嬰兒”應(yīng)八字作一句讀。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31之復(fù)出。
相藉之藉讀如“借”,(與前讀如“籍”者異。)不得以物借敵也。舉猶拾閱,敵以矢射書來,(猶今飛機散傳單。)不得拾閱也。外示內(nèi)以善,謂敵人用善意誘我也。
矢書即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謂“射入飛書”,拾閱敵人箭書固不可,擅以書射給敵人者亦不可,梟,梟首示眾也。黃金二十斤參前25。
末句守即太守,摻系“操”字之異寫,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給符節(jié)者始能于禁行時通過。
56守入臨城,必謹(jǐn)問父老、吏大夫、諸有怨仇讎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其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shù)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zhì)之。術(shù)鄉(xiāng)長者、父老、豪杰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禮地方賢才等事。臨城見前35,入臨城猶言擔(dān)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結(jié)不解之怨讎者,應(yīng)該召見雙方,為之明白和解,且必須登記其姓名(蘇云,藉謂記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處,(參下64,“孤”有隔離之義。)以免易生齟齬。蓋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須注意此點,否則不滿意之一方就會挾恨投敵,其為患不堪設(shè)想。
“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句,即前53“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斷”之復(fù)出,余前文謂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見前7),得此益足證實?!耙云渌匾匦〈蟆豹q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還”即今北方俗語之“還要”。
“外多交諸侯”猶言在外面結(jié)識許多諸侯。請,謁見也。上即上官。屬,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猶言所在地之長官?!斑x”讀如饌,饌具,供其食也。連質(zhì)謂取其親屬為押質(zhì),防豪杰有變心也。
“術(shù)”“遂”古通用,屢見前文,周禮地官遂與鄉(xiāng)并舉,術(shù)鄉(xiāng)猶今言“鄉(xiāng)鎮(zhèn)”。吳以“連質(zhì)之術(shù)”四字為標(biāo)題,然“給食”、“時酒肉”等完全與連質(zhì)無關(guān),故應(yīng)依蘇、孫以“連質(zhì)之”屬上為句。時酒肉,時時賜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謂彼等居舍,必須近太守之署。
57守樓臨質(zhì)宮而善周,必密涂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為防范。
守有大樓,質(zhì)言即葆宮,均見前35,善周則彼文所謂“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臨城”,此言“臨質(zhì)宮”,合讀而得其全義,建筑之要點,是上面可以見下面而下面不能見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與無人。
58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此言太守用人標(biāo)準(zhǔn)以公正、廉潔等為最要。
“守之所親”四字是標(biāo)題。舉,用也(孫讀為“與”誤)。無害見史記蕭相國世家,云“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舊日注家解說紛紜,據(jù)余所考,以陳留語“無害”如言無比,較得其義,集解引漢書音義則以“無害”為公平,參下60節(jié)及戌篇12、子篇47。末兩句特注重廉潔。
59葆宮之墻必三重,墻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墻上;葆衛(wèi)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宮之建筑及守衛(wèi)。葆宮見前57及35。
今世鄉(xiāng)間防偷盜爬越墻上,常嵌置瓦礫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甕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墻上”也。葆衛(wèi)句,舊本在下文“太守之節(jié)”后,茲移正之,疑實是注文,葆衛(wèi),葆宮之守衛(wèi)也。
60門有吏,主諸門、里,管閉必須太守之節(jié);謹(jǐn)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關(guān)閉城門、里門之法。
門,城門也,里,里門也,由大及小,蘇謂“門里當(dāng)作里門”,非是;因標(biāo)題“門有吏”,顯舉城門以統(tǒng)里門,若改作“里門”,反嫌先后不相照應(yīng)。管同管,見子篇10。必須太守之節(jié),指城門開閉等言之,參前20、46及55。
“無害可任事”猶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連解,若依孫釋“無害”為“公平”,則公平為一事,可任事為別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61令將自衛(wèi),筑十尺之垣,周還墻,門、閨者非令衛(wèi)司馬門。
此言城將自衛(wèi)之法。舊本作“令將衛(wèi)自……”,今鉤乙如上,猶言使城將設(shè)法自衛(wèi);或“令”指縣令,亦通。還、環(huán)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墻。門閨者乃“門者、閨者”之省文,即守大門及閨門之人;孫云,古時天子、諸侯之宮門,皆得稱司馬門,余按司馬本掌兵之官,疑凡將官署最內(nèi)之門皆得稱司馬門,(清代似尚有此稱。)“非”為“并”之訛(亦依孫說),守大門者并令守衛(wèi)內(nèi)門也。但此種城將之衛(wèi)兵,與前59葆宮之衛(wèi)兵無關(guān),孫謂“吏卒衛(wèi)葆宮之門閨者并令衛(wèi)司馬門”,則斷斷不合。吳云“非猶不可也”,說亦勉強。
62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巫與望氣者妄為不善言驚恐民,斷,弗赦。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為未篇3之復(fù)出。
對民須用善言,“實情”止可報告太守,若巫、祝、史對民言守城兇多吉少,則直當(dāng)棄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63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種石斗數(shù),為其期,在薄書,吏與雜訾。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nèi)畜產(chǎn),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gòu)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欲以復(fù)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賞。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節(jié)詳言征民家糧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認(rèn)繳也。五種,五谷也。為其期,為定繳納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吳之改作“為期日”。)薄同簿,在薄書謂登記認(rèn)繳之?dāng)?shù)。訾,貲音同字通,漢書景帝記“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顏師古云“訾讀與貲同”,亦即后世之“資”,吏與雜資猶言吏償以相當(dāng)之值,但不限定一物。期盡匿不占,過期猶隱匿不認(rèn)繳也;占不悉,認(rèn)繳不如額也;微得,偵得也,今粵俗語呼如“尾”,犯上兩事而被人偵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則以沒收物資十分之三充賞。史記平準(zhǔn)書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是將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時矣。
募民財帛、粟米,見前37。出入即出納。直同值,直其價(賈同價,見37),猶言公平估定其價格也。
“與”同“予”,(37作“以平賈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臨時以物價券給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并未給實價,故下文有事后倍償之規(guī)定。王云“主人券當(dāng)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吳已駁正之,況假依王解“與”為“及”,則“誰”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義亦不合也。戰(zhàn)事既畢,然后按照物價券兩倍給還實物,但如欲將物價折抵而換取官、爵,(此已開漢武帝買武功爵得除為吏及卜式以輸財拜中郎之先例。)或替親戚、朋友贖罪,均為法令所許。
構(gòu)即賞,見前27。以與其親,猶言令他們?nèi)胼釋m謁見,表示與之親密,亦前52“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之意,“與”字在此處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復(fù)佐上者,言將賠償應(yīng)得之?dāng)?shù),再獻給公家,故爵賞亦比前項大兩倍。
某子猶云某人(參申篇10),“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認(rèn)繳糧石單的填寫方式;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計算,食口十人應(yīng)積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舉其大數(shù)也。出粟米有期日,猶云認(rèn)繳者限期送出,過期不送出則沒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盡匿不占……皆斷”之補充。王公有之即沒收為國王或國公所有之謂。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蓋恐人民日作估計,影響守志之故。
64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得輒宮養(yǎng)之,勿令知吾守衛(wèi)之備。候者為異宮,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復(fù),就閑。守宮三雜,外環(huán)、隅為之樓,內(nèi)環(huán)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fù)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fā)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fā)候必使鄉(xiāng)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fā)候,為養(yǎng)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fā)、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黄洳挥麨槔舳軜?gòu)賞,爵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
此節(jié)言優(yōu)待間諜之法。蘇云“候謂訪知敵情者”,與下66之斥候不同。
異宮即前56所謂“孤之”?!靶爬羯拼保Z難通,余按當(dāng)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詳敘前文“宮養(yǎng)”之法。
候來若復(fù)就閑,孫云“閑、隙也”,仍是不可曉。余按“閑”實“問”之訛,(下文“問之審信”,就是解釋此“問”字。)猶謂間諜回來時(復(fù)即下文之“反”),太守親往詢問實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宮,太守之居。三雜,三匝也,與59之“三重”同解。葆宮亦見35及59。復(fù)道即復(fù)道,上下有道也。守樓臨質(zhì)宮(見57),故守宮內(nèi)環(huán)之樓,與葆宮相通。
室與宮之別,見前33。席蓐見49。本書“尺”、“寸”字?;ビ灒叭摺?,余疑當(dāng)作“三寸”,大抵古無?架,常睡地上,故鋪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發(fā)似為時太促,豈因兼作燃燒用之故歟?發(fā)候謂派遣。善重之“善”,余謂應(yīng)與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見40及59,本篇又屢言“善屬之”、“善待之”,可證。
必重發(fā)候五句,與前意復(fù),當(dāng)是注文。員,眾也。
“反”即前文“候來若復(fù)”,相參,相比勘也,審謂審察,言將各間諜之報告,細(xì)為參較,如果真確,則厚賞之。經(jīng)過三次派遣,其報告均屬真確,更重賞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歲的俸給,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猶前56言“守還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辦理。入深即深入。主國,國都也,見戌篇8,此處是指敵人的。
65捍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所,令其見守之任。其欲復(fù)以佐上者,其構(gòu)賞、爵祿、贖出罪人倍之。此節(jié)復(fù)言優(yōu)待立功之戰(zhàn)士,參前52。
捍,捍衛(wèi)也,捍士即捍衛(wèi)城池立功之人,所給賞賜,應(yīng)由太守親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對彼之寵任,即前52所謂“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也?!坝麖?fù)以佐上”即前63之“欲以復(fù)佐上”。
66士候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chǎn)。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徽職??贞?、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跡者無下里三人,平明而跡;各立其表,城上應(yīng)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nèi),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nèi),令其少多無可知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遮擊鼓、整旗以戰(zhàn)備,從麾所指。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連言,或稱士,或稱卒,不過別文見義,總言之即警戒兵,與64節(jié)之“候”(今名偵探或間諜),職務(wù)迥異。吳不能區(qū)別,乃云:“上文說候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則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與卒候有別,猶今軍中分為官長偵探與士兵偵探也。士候無過十里,卒候則所及里數(shù)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卒候無過五十人,士候則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總其數(shù)曰‘候者曹無過三百人’?!眲t未知警戒無取過遠(yuǎn)以分弱兵力,間諜則非深入敵之后方,無從調(diào)查情實,“不過十里”或“深入主國”,系因“士候”(或卒候)與“候”之任務(wù)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偵探也?!昂颉敝⒐φ呖梢陨?、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則無有,即至現(xiàn)代作戰(zhàn),處罰間諜,亦比俘虜之斥候特苛,從可知矣,余點于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樹表句,舊無解,按謂派出之斥候,須揀擇高地的方便處所來豎表以作標(biāo)的。必?fù)窀叩卣?,取其易于望見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過十里,其中間約豎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則相隔每三里豎一表,看守之候兵計需九人,王謂“三表當(dāng)為五表”,大誤;此處三表言沿途豎表數(shù),下文五表言有警舉表數(shù),性質(zhì)全不相同。論小城不自守通句,孫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于大城?!比绻切〔荒苁兀趾雾毴±先?、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見前。)余按論,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慮得對外交通無法維持,所以要將老弱、糧食、畜產(chǎn)等移入城內(nèi)。前鋒隨敵我進展之形勢而伸縮,敵既至堞,自應(yīng)將斥候召回。厭逮,吳以為淹遲、怠緩,猶未徹底,余按古音厭、淹相同,逮、滯亦甚近,淹滯即淹留也。遣卒候無過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屬(曹見前15。)無過三百人,系就其總數(shù)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須更替,平明又有出跡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則十里須三十人,今假設(shè)往來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條,只出跡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dāng)?shù),即據(jù)此推定。吳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為卒候、士候之區(qū)別(引見前),誤也?;章毤椿兆R,見前55。
空隊即空隧,亦即幽徑。行人所常經(jīng)之幽徑險隘,敵人如潛蹤或整隊經(jīng)過,通路上應(yīng)留有遺跡,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于查勘蹤跡的候兵(可以跡者),前往查勘,一里內(nèi)最少須派三人,令可以跡者十四字應(yīng)作一句讀。假依吳以“空隊要塞之”為一句,則所謂“人所往來者”是什么,完全不明,于文義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于山口賊路橫斷道,鑿闊二丈,深二尺,以細(xì)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跡,掃令平凈,人馬入境,即知足跡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離城數(shù)里,故須立表以示其所在之處,(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見,彼不得而知,城上應(yīng)之即互相關(guān)照之法。
古音陳、田相近(參巳篇25),陳表即田表(參戌篇9)。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變,斥與候本同義,今以越過田表者為候,以守坐郭門外內(nèi)者為斥,無非別名以定義。斥亦立表,半數(shù)在郭門內(nèi),使敵人無從知我虛實。
驚讀如警,見前9。越陳表猶言敵人越田表而來。“擊鼓整旗”,舊本作“坐擊正期”,蘇改“坐擊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門外內(nèi),雖見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勢已異,不必限定“坐而擊鼓”。考鼓旁作“壴”,省寫形近于“坐”,兩字復(fù)誤倒,故變“坐擊”。此言城上見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于是擊鼓、整旗,豫備作戰(zhàn),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動作。正期與整旗古音、粵音均相同?!皯?zhàn)備”應(yīng)依戌篇9乙作“備戰(zhàn)”。“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郵”,均非也。戌篇9言捶表,近年發(fā)見之漢簡又有“權(quán)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從“垂”得聲,與“燧”音甚相近,舉一垂即舉一燧也。前文明說“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蓋烽、燧皆用籠盛柴,但日間舉籠,便可望見,故不用燃著以省柴薪;夜間非火不可見,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語,義為守望所,近人或謂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則未知此種區(qū)別,只后世語言分化之結(jié)果也(參戌篇8)。竟即境,又狎與押通,“押”即“壓”之同音異字,后世常言敵師壓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67去郭百步,墻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得汲也,外空室盡發(fā)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nèi)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吏為之券,書其枚數(shù)。當(dāng)遂材木不能盡內(nèi),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此繼前34節(jié)再詳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雖異而義同。
發(fā),壞也。內(nèi)讀如納,未篇8節(jié)言“三十里之內(nèi),薪、蒸、木皆入內(nèi)”。納入城中之物,由吏備收券,書明件數(shù),事畢,(“以”同“已”。)各憑券取回。
遂同術(shù),路也。既,盡也。
68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中。
已見前文48及55。
69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務(wù)色謾正,淫囂不靜,當(dāng)路尼眾,舍事后就,逾時不寧,其罪●。讙囂駴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兇言,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有則其罪●。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飲食不時,其罪●。無敢歌哭于軍中,有則其罪●。令各執(zhí)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斗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聞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嚴(yán)時期及軍中之禁令,參前13及55。出其所治猶言揭出應(yīng)行處罰的規(guī)條。從淫,景羲改從刑,語難通,余謂即“縱淫”,禮記曲禮“樂不可從”,用“從”作“縱”,如前42所云強奸人婦女,是也。許慎說文“●,軍法以矢貫耳也”,音恥列反,用粵語調(diào)之則音“切”,今粵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語之遺。左傳記楚有貫耳之刑。務(wù)色,蘇疑作矜色。謾正,欺謾正人。淫囂當(dāng)謂多言語。尼,阻礙也。舍事猶今言給以工作,后就則延誤事機。寧,舊解休謁,即今之請假,諭時不寧,似謂不依時上班而又不請假也。
讙囂猶喧噪,駴同駭,驚也。
“非上不諫”,暗中譏評上官而不正式抗議?!按巍?,孫疑刺,吳讀為恣傲之恣,余謂恣主得為“恣出”之訛,即任意發(fā)表不利之言論。
弊騏讀為蔽棋,“菎蔽象棋”見楚辭招魂,軍中不許奕棋也。
令各執(zhí)罰盡殺者,各人須實力執(zhí)行刑罰,應(yīng)殺者盡殺之。
將率同將帥。斗其眾失法者,用兵失機,猶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戰(zhàn),后漢書東夷傳“不忍斗其人”,與此同義。
誓令即戒嚴(yán)及軍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軍民共知,則軍民犯令時,在上者應(yīng)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尸),死三日徇,謂行刑后陳尸三日。
70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哺食更,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shù)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四人夾令門內(nèi)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客見,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謁者(約當(dāng)今之衛(wèi)兵)之制,參前15。
兩“令門”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數(shù)令”之“令”則為動詞。二曹,在此處即指兩隊。哺食見前15,言此等人膳食時須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15所謂“逋者”。門尉亦見15。守數(shù)令三句,猶彼文言“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復(fù)次,“入中”之“中”,即未篇7“移中”之“中”,文書或報告單也,謂使謁者隨時送上報告單,太守閱其開列逃亡名數(shù),據(jù)以責(zé)成(督)門尉及官長。末句“及亡者入中報”即“守數(shù)令入中視其亡者”之注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說“侍令門外”,此處則分六人為兩隊,四人坐令門內(nèi),二人坐散門外,相去數(shù)句,不應(yīng)意義迥異也?!安甘掣鲜陶呙??!币嗉础安甘掣?,無空”之換寫。惟“客見,持兵立前”,則補充前文所未及??停e客也。71守堂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此言聽取候樓守望者之報告。
守堂下有大樓,見前35。道外來,從外來也?!俺巧虾虺情T”,猶言城門上之候。須,待也。言既得樓上候兵報告,又待城門候兵及邑吏等報告來,以參驗其虛實也。72中涓二人,夾散門內(nèi)坐,門常閉,哺食更;中涓一長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見前15,或云職主通書謁,則約當(dāng)今之傳達,故坐于散門之內(nèi),比謁者之坐令門內(nèi)外(見前70),固有分別。依運說,末“者”字為衍文。
73環(huán)守宮之術(shù)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夾挾視葆舍。屯陳、垣外術(shù)衢街皆為樓,高臨里中,樓一鼓,聾?;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雞足置。
此言太守宮之戒備及各街衢所設(shè)望樓。
環(huán)繞守宮之術(shù)衢,即前35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陳,有“夾道”之義。埤●同俾倪,凡墻上備窺視處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參前33及子篇34)。夾挾視,當(dāng)監(jiān)視之意,“挾”字或后人替“夾”字所作之音。守宮近葆舍(參前64),故從垣上俾倪可以監(jiān)視也。此下舊本有而札書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節(jié)。
聾?即礱?,見子篇83及100。言樓上擊鼓一聲,即豫備礱?。
物故,事故也,有事則擊鼓,待邑吏來,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較難蹤跡,故用火指示之。舊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語難通,余細(xì)審之,“鼓所”下之“立勿雞足置”五字,原誤錯于“為埤●”之后,應(yīng)行移正,凡置物須重心居中,以鼎足為穩(wěn),雞足置則不穩(wěn)也。
74而札書得,必謹(jǐn)案視、參驗者,即不法,正詰之。此言處理文書之法。“而”,如也,見上14,謂如接得文書后,須與其他相參勘,如有不合法之處,(即、倘有也。)則當(dāng)改正或質(zhì)問之,孫改“止詰”,非是。
75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諸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廁罰之。此言犯小過者罰令清廁。
子篇39“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系說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與上同圂”,圂亦見申篇8。杼同抒,(古字木旁、?旁??赏ㄓ?。)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