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 拼音xíng zhèng chǔ fèn 
  • 近義詞
  • 反義詞

詞語解釋

  1. 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尚未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公務員的制裁。在我國,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廣義泛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包括學校)等對違法違紀成員的制裁。亦稱紀律處分,但是紀律處分還包括黨紀處分、團紀處分等,并不都是行政處分。不同于行政處罰。

國語詞典

  1. 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基于職權,就特定的具體事件所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網絡解釋

  1. 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2.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guī)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guī)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xiàn)形式之一。
    3. 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zhí)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

“行政處分”單字解釋

:[fēn] 1.區(qū)劃開:~開。劃~?!埃▌澐值姆秶!??!鳌l~縷析?!?。 2.由整體中取出或產生出一部分:~發(fā)?!珣n?!膭谏瘛?3.由機構內獨立出的部分:~會?!校?..
:[chǔ] 1.居?。貉ň右啊?。 2.跟別人一起生活;交往:~得來。~不來。他的脾氣好,挺容易~。 3.置身在(某地、某種情況等):地~鬧市?!儾惑@。設身~地。我們工廠正~在發(fā)展...
:1.政治:~綱?!と藛T。 2.政府:黨~軍民。 3.國家某一部門主管的業(yè)務:財~。郵~。 4.指家庭或團體的事務:家~。?!?。...
:[háng] 1.行列:雙~。楊柳成~。 2.排行:您~幾?。我~三。 3.行業(yè):內~。同~。在~。懂~。改~。各~各業(yè)。干一~,愛一~?!鰻钤?4.某些營業(yè)機構:商~。銀~。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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