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二·論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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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胎者,受形之始,故易干知太始,以形言也;月者,成氣之時,故傳曰積日以為月,以氣言也。今談命或不以胎月為重,殊不思胎月是四柱之根苗,日時雖為緊,若不犯破胎月,或乘旺氣祿馬之處則為福尤多,或日時之吉而為胎月所犯,則吉亦歸無用。是胎月最為樞要。
胎元之取,唯有一法,以當(dāng)生前三百日為十月之氣,乃是受胎之正,譬甲子日生便以甲子為受胎之日,蓋五六計三百日,看其生日在何月中有,則閏在其中矣。且如戊子生人甲寅月乙丑日,須于半月前十月或十一月內(nèi),尋當(dāng)生乙丑日,乃是三百日之正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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