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練膽氣第二·第十三.清減作者:戚繼光 本管官剋減錢糧者,許本屬軍士及屬官告治,此不坐犯上之罪。若系責比武藝,督治遣過,因而懷狠或刁誣者,定以軍法從事。 上一章:卷二?練膽氣第二·第十四.分軍餉 目錄 下一章:卷二?練膽氣第二·第十二.達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