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練膽氣第二·第二十六.勸涵忍

作者:戚繼光
他人索我爭斗,說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稟赴本管,轉達應該上司,定與處分得平。若與爭競,縱是軍士十分理長,先打軍士不忍之故,然后另與審處。若強買民物虧折價值等項,因而爭競者,不論曲直,只將軍士先處,然后聽有司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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