鶉刑
- 拼音chún xíng
- 近義詞
- 反義詞
詞語解釋
- 1.《宋史.王安石傳》:有少年得斗鶉,其儕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開封當此人死,安石駁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后將此案稱為鶉刑。
網(wǎng)絡(luò)解釋
- 鶉刑
- 詞語信息
- chún xíng ㄔㄨㄣˊ ㄒㄧㄥˊ
- 鶉刑
- 詞語解釋
- 《宋史·王安石傳》:“有少年得斗鶉,其儕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 開封 當此人死, 安石 駁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后將此案稱為“鶉刑”。《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文章謾說自天成,曲學偏邪識者輕。強辯鶉刑非正道,誤餐魚餌豈真情。
- 翻譯:”有個少年得到一只用來斗的鵪鶉,他的同伴想要,他不給。那同伴自恃和他親密,就一把拿跑了。少年去追,把他殺了。開封府判定該少年應(yīng)被處死。王安石反駁說:“按照律(刑統(tǒng)?)的規(guī)定,不論是公然搶奪還是暗中偷竊都算是盜竊罪。此案中少年不給,他的同伴就拿走了,這就算盜竊。少年去追并把他殺掉,應(yīng)該是追捕盜賊,即使殺死,也不應(yīng)定罪?!币虼吮銖椲篱_封府有關(guān)部門判罪過重。開封府的官員不服,此案上報到審刑院和大理院,這兩處都認為開封府的判定是正確的。(王安石因其彈劾不當而應(yīng)被判罪),但皇帝下詔赦免了他的罪名,按照慣例,這種情況應(yīng)該到閣門去答謝。王安石說:“我無罪。”不肯前去,御史因此彈劾他,皇帝卻沒有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