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 拼音qīng miáo f?!?/li>
- 近義詞
- 反義詞
詞語解釋
- 1.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后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國語詞典
-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據(jù)時,政府可貸款給農民。秋收后,農民再將本息一并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網絡解釋
- 青苗法
-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yè)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xiàn)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xiàn)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系列問題,后于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廢止。